梁丽盗窃案。写一篇自己感受最深的法律案例,并写出自己的感受和体会.400字左右.?( 四 )
Q5:深圳清洁工梁丽事件我认认真真,反反复复的去琢磨梁丽事件的所的报道,到底应不应该判刑呢?到底是“捡”还是“盗”呢? 经过剖析,我最终得到答案,这属于一种盗窃,应该得到起诉,回顾一下事件,08年12月9日8点20分左右,梁丽女士在登机柜台垃圾桶旁的行李车上捡到一个小纸盒,9点左右将捡到的小纸盒存放到同事曹某处,9时40分在吃早餐时,与同事谈到此事,勿认为是电瓶,曹某和马某为验证此物,折包查看,发现是黄金,并且两人私分一小部分,中午下班时,曹某告诉梁丽里面是黄金手饰,梁丽不信取出一件让韩某去珠宝店验证,后确认为黄金,可梁丽还是将其带回了家 。下午4时,曹某告诉梁丽说失主报了警,可梁丽还是没有主动上交拾物,下午6时,警察找到梁丽家,才取回到拾物1物品是从柜台垃圾桶旁的行李车上拿下来的,并不是地上或垃圾桶里,误认为是客人不要的东西 。从整个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到,梁丽女士的心理浮动,也就是一个从捡到盗的过程,最终,我认为梁丽女士构成盗窃 。只是在法判时,应该从最轻从最宽的量刑,因为她属于一种偶然无心的盗窃,也就是说之前是没有机动的盗窃,之后也是给予积极的配合 。2 存放曹某处,误认为是电瓶等等,这就说明,虽然是客人没要的东西,但是梁丽还是意识到它是一件有价值的遗弃物,根据机场对清洁工人的要求,在场内捡到的东西应该上报和上交,但梁丽并没有遵守公司的规定,私自占有 。3 她拿出了一件手饰让韩某去珠宝店验证,并且,验证的结果告诉她就是黄金 。如此多的珍贵的物品摆在她面前 ,她还是未上报公司也未报警,么这个时候我相信梁丽女士在黄金面前就开始动摇了,而后将其带回了家 。4 下午4点曹某告诉梁丽失主报了警,而梁丽还是不主动上交财物也没向公司电话报告此事 。5 警察是上门才找到了此批黄金 。梁丽女士盗窃罪成立我认她也存在着一定委屈,梁丽女士一直有一种心态,只要有人来问,就把拾物立马交给人家,恰恰,机场当局和清洁公司没有将丢失黄金这一事件传递到梁丽女士,所以,最终才会导致事件的恶化,趋向于盗窃 。
Q6:2010年,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将旅客携带的黄金拿回家中,理由是以为是旅客抛弃的物品 。此案引发舆论争议 。梁丽应该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而且你题目中提到旅客抛弃的,如果这么说那它就是无主物应该按不当得利处理 。理由: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因为梁丽案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特征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在本案中的受益人和受害人非常明确,受益人是梁丽、马某和曹某,受害人是王腾业 。特征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受益人梁丽在垃圾箱附近的一辆行李车上捡到一个小纸箱并带回家中,纸箱内有300万左右的黄金 。而事后证明是此遗失物是王某的,王某损失了巨大的利益 。显然王某损失的利益与梁丽取得的利益存在着因果关系 。特征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本案中行李车不是旅客的私产,失主把黄金遗忘在行李车里时,就失去对黄金的控制 。此时梁拿了这包黄金,是民法上的“捡拾”遗失物 。因此梁丽虽没有合法依据来证明此300万左右的黄金收益是其合法的收益,但仍属于民法上范畴,梁丽是典型的拾金而昧不属于犯罪 。而对于不当得利一般只追究其民事责任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因此梁丽只需返还黄金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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