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公租房管理办法-天水公租房买卖政策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天水公租房管理办法-天水公租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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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销售政策
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天水公租房管理办法-天水公租房买卖政策】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 。今年新增3类公租房领取人群 , 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政府引导 , 对不同群体实行差别租金;在投资者方面 ,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 , 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 。新增的三类农民工群体中首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组的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如果全家都住在这个地区 , 家庭将是申请单位 。原则上 , 有正式工作的农民工是每个家庭的申请人 , 其他家庭成员是共同申请人 。
《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指出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本市农民工积分结算相关规定 , 必须达到一定的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在本市无私有财产 , 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或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购买、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财产 。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
这是买卖公租房政策的终结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 。虽然拥有住房或租住公房 , 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以下(含15㎡);在本市 , 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扶贫住房、微利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购买、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
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 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 ,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屋征收、分配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租赁给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 可以由政府投资 , 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宿舍式住房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土地、统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截至目前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承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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