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通过互联网的便利性实现足不出户网上选购,网购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购物方式 。和线下购物相比,他有着方便、可供选择性强等优点,但同时,非现场销售的缺点也在网购中暴露无遗,消费者在购买时,仅能凭借买家秀以及买家秀等太过平面的内容确定商品的质量以及实用性,导致买回的东西总是和消费者心中想要的大相径庭 。
针对此种现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早有对策,2014年3月15日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至此“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了多数网上购物消费者的保障 。但是在某些时候,该规则的应用也同样有例外,一些特殊商品无法享受 。今天笔者带大家以青岛王女士的经历来谈一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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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家住青岛李沧区的王女士在手机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套家居服,收到货试穿之后,发现尺码并不合适,在其它店子购物时,她都有享受过七天无理由退货,该店子并未购买运费险,王女士决定自费将货退回,于是向商家提起了无理由退货 。不料,商家却并未理会王女士说出的原因,以家居服属于贴身内衣类产品,除非是质量问题,概不退货的理由,直接拒绝了退货申请 。
退货无望的王女士觉得店家是在找借口不愿退钱,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当下和店家产生了纠纷,双方争执不下,店家也不愿妥协,王女士直接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店家退款178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求法院判定店家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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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合理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申请,理由如下:
【案例分析: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该家居服确实属于内衣类产品,王女士所状告的商家,在构面页面有明确出示声明,表明该服装属于内衣类商品,概不退货,王女士在购买前应当认真阅读该声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家居服贴身试穿过后,已经接触皮肤影响下次销售,商家不愿退货退款为合理要求 。外加,在调查中,王女士承认自己确实有看见卖家声明,也就是说她是在明知道该家居服不可退货的情况下,依旧选择付钱购买,试做已经同意了卖家的声明,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不可退款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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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商家胜诉,不过,在最终,商家自愿退还了178元货款,可以看出,商家其实并不是吝啬那一百来块钱,纯粹属于“不蒸馒头争口气” 。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除了上列该条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以外,还有四类情况,无法享受条件:
第一、消费者定作
消费者定做产品,属于商家为单一客户量身定做,满足客户要求,属于特殊定制产品,商家几乎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在定制商讨期间,商家应当和客户进行沟通协商,确定消费者了解该规定 。在客户知晓的情况下,商家可以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
第二、鲜活易腐的产品
水果、鲜花、水产、低温乳品等鲜活产品保质期短,容易腐坏变质,除非商品本身质量有严重问题,一般不接受无理由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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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数字化产品以及音像制品绝大部分属于纯数字线上产品,在下载拆封的那一刻,消费者就已经享受到了数字产品以及影音制品的价值,同时拆封了包装之后也影响了商品二次销售,因此,不支持无理由退货 。
第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类商品
该类产品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过期后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价值,无法销售,不允无理由退换 。
当然以上几种仅仅只是法律中无理由退款规则,如果以上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家依旧可以凭借该理由,提供证据,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同样,即便是能够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产品,但属于买家个人原因导致的商品问题,在大部分的情况下,也不在退换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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