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对店铺经营者的影响有哪些 电商经营者对外经营前,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这个万众创业的时代,开网店无须店面租金,也不需要人手、水电,运营费用也低,已经成为年轻人创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很多小微企业也借助网店的优势,拓宽了销售渠道 。
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姜国光律师以案说法:
2016年4月,王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向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黄芪粉16盒,共支付人民币1088元 。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商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仅标示黄芪粉500克 。王某请求某网络交易平台披露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信息,发现该信息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披露的工商信息不一致 。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以某商贸公司向其销售商品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108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0880元;某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中,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了某商贸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以及交易记录等信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1088元,并按商品价款3倍赔偿王某3264元;某网络交易平台不承担责任 。
文章插图
姜国光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王某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1088元及10倍赔偿1088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某主张某商贸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黄芪粉含有卫生部批复禁止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的原料黄芪,某商贸公司则主张其出售的黄芪粉中并不包含黄芪 。虽然双方均未提交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但某商贸公司当庭陈述其出售的黄芪粉系其他公司生产的红豆薏米粉,系其将红豆薏米粉改名为黄芪粉 。其在网络订单上注明黄芪粉字样,误导购买者认为该产品存在黄芪成分,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款为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款的3倍 。
姜国光律师支招
那么开网店需要什么手续?经营过程中又会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
1. 开设网店电商的相关手续
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比如淘宝、 等)开设网店,因经营主体、商品或服务是否需要特殊资质而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法律上的限制并不多,主要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的认证 。
(1)个人开设网店,从法律上并没有特殊规定,不用办理电子商务的证照和资质,甚至连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办理,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认证 。但是,如果经营的产品或服务需要特殊资质的,如经营食品、出版物的,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如食品流通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也需要提供相应证照,并经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审查 。
(2)企业开设网店与个人开店不同的只是必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从事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的,也要取得相关资质,这与以上个人开设网店的要求是相同的 。
姜国光律师补充:
2. 电商企业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
(1)电子商务属于经营活动,从事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需经该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如果不了解电子商务所应遵从的独特规定,依然简单地按照传统企业的设立来对待,很可能在无意识状态下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触发设立环节的风险 。
(2)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正如以上案例中的某商贸公司以红豆薏米粉冒充黄芪粉向消费者出售,最终被法院判决按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进行惩罚性赔偿 。此种情况下也有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决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10倍赔偿的 。
(3)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营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的产品,在宣传介绍产品时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网店介绍商品时,借用图片、文字、视频等素材时,要确定是否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不能无原则地适用“拿来主义” 。所销售商品要认真审查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为侵权品 。
(4)照章纳税,履行经营者的法律义务 。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措施尚不严密,也导致了不少的电商利用税收方面的优势从事网络经营 。但实际上,不论是传统商务还是电子商务都在税法的调整范围内 。电商全面纳入税收监管只是时间问题 。而如果以电子商务的名义逃脱纳税义务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有可能涉嫌偷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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