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规章制度,可直接拿去用 超市管理制度( 五 )


10.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属实,给予记大过处份:
10.4.1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份好处者 。
10.4.2 遗失或破坏公司的主要文件、物品、装备者 。
10.4.3 谢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视,经奉劝无效,甚至兴风作浪者 。
10.4.4 违背安全规定办法致使公司遭遇重大丧失者 。
10.4.5 挑唆是非、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陷害同事而制作事端者 。
10.4.6 在工作场合,酗酒或滋事者 。
10.4.7 上班中卧睡或离岗睡觉者 。
10.4.8 在公司外,对公司作出虚伪或毁谤性评论者 。
10.4.9 发明伤害公司安全知情不报,而任其产生者 。
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属实,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雇处罚:
10.5.1 应用虚伪证件或虚假不实意思表现,致使本公司误信而遭遇丧失者 。
10.5.2 违背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 。
10.5.3 在公司内赌博、聚众滋事或有妨碍风化之情事者 。
10.5.4 故意破坏机器、工具、原料、商品或公司其他物品 。
10.5.5 故意泄漏公司营业上的柲密;使本公司遭遇丧失者 。
10.5.6 违背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品入超市者 。
10.5.7 无正当理由而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3日者 。
10.5.8 张贴散发鼓动性文件、图画,足以损坏劳资情绪者 。
10.5.9 打架斗殴造成严重效果者 。
10.5.10偷盗或挪用公款、公物或盗用印信、窃取公文及员工财物者 。
10.5.11 在公司内拉帮结派、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好处者 。
10.5.12 对同事暴力胁迫,或有其他不良声誉之违法行动者 。
10.5.13 造谣惑众、影响工作或鼓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
10.5.14 试用不及格或试用期内受小过以上处罚者 。
10.5.15 经公司合理调动,不服从工作指派者 。
10.5.16 公开毁谤公司声誉及信誉者 。
10.5.17 向公司请假而往他处工作者 。
10.5.18 应用职务之便,请求或收受回扣者 。
10.5.19 一年内记大过达3次,且无功相抵者 。
10.5.20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动,导致严重效果,经主管部门查核属实者 。
10.5.21 对公司处分不满,擅自撕毁公告者 。
十一、离职手续
11.1 自请离职人员,除经特准外,均须按下列期限内提出辞呈,经核准并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方得离职:
11.1.1 试用期人员→提前7天 。
11.1.2 一般作业员→提前15天 。
11.1.3 技巧、后勤人员→提前一个月 。
11.1.4 行政、文职、助理人员及专员→提前一个半月 。
11.1.5 课长及部门主管人员→提前二个月 。
11.2 离职人员工资:
11.2.1 自愿请辞者,需依规定办理,本月工资于离职作业完成日发放 。
11.2.2 遭解雇开除人员得扣除应扣款后于离职作业完成日发放 。
11.2.3 未请假,未到班者,视同主动离职,当月工资不予核算发放 。
十二、保密办法
12.1 员工对有关本公司之经营筹划、技巧资料、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待遇、招聘试卷、公司规章制度、财务资料、商品成本表等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对外口头泄露,私自影印拍照或图利他人,否则依法究办 。
12.2本公司新旧员工一律需严守保密之规范之规定,并由管理部负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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