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5
自定违约金条款算数吗?
齐某于2014年7月1日入职,11月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双方约定,公司为齐某办理北京市落户手续,齐某为公司服务期限为五年,如齐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的,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在2016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齐某擅自离职导致项目中断,另行招聘新员工存在成本支出,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与齐某所签署的有关落户事项的违约金约定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属于无效,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基于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而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不得据此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劳动者确实存在服务期限承诺的,且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的,有失诚实信用原则 。且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以及劳动者离职后重新招录员工均存在一定的费用支出和用工成本,法院会酌情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年限预期和劳动者实际履约的情况,要求劳动者赔偿因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仅支持两种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一是涉及职业培训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违约金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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