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重典治吏的具体体现?明朝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加强什么的产物
“重典治吏” , 就是指用严刑峻法来治理官吏 , 《大明律》规定官吏贪赃超过六十两的就要枭首示众 , 其刑罚之重历史罕见 , 如果地方官员依仗权力欺压危害百姓 , 当地民众可以把这些官员捆绑赴京陈诉 , 形成了百姓对官员贪腐的控制 , 与唐律和其他时期的律法相比 , 明律对官吏犯罪的惩治要严得多 , 因为很小的过错而株连全族的案件经常发生 , 使得官员们人人自危 , 以至“时京官每旦入朝 , 必与妻子诀 , 及暮无事 , 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 。
【明朝重典治吏的具体体现?明朝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加强什么的产物】“重典治吏”还表现在刑制繁酷上 , 明律公开规定 , 对谋反及谋大逆等严重犯罪 , 适用凌迟之刑 , 对于凌迟刑 , 中国的隋、唐、宋时期只有宋代有过运用的记录 , 但也没有被正式载入法典 , 明律的这一规定也使得官吏在对国家的统治上不敢有任何怨言 , 不敢有任何反抗行为 , 同时明律中的罪名也增加了许多 , 如“奸党罪”、“交接近侍官员罪”、“上言大臣德政罪”等 , 这些都体现了明律对官吏的治理达到了极为严厉的程度 。
治民方面 , 朱元璋曾说“民经乱世 , 欲度兵荒 , 务习奸猾 , 至难齐也” , 所以对治民 , 他也是“尚严厉” 。在刑法的适用上 , 唐朝以来对民都是采取从轻原则 , 即以犯罪被揭发时的法律论罪 , 不以新定重法处罚过去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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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凡犯罪未发 , 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 , 若改重则以旧条 , 轻从轻法”(从旧兼从轻) 。而明律的规定则为“凡律自颁降日为始 , 若犯在以前者 , 并以新律拟断” 。
“重典治国”是明初特殊时代的产物 , 其存在在当时具有合理性 , 但是在明朝后期 , 社会和国家的现实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 “重典治国”也就不合时宜了 , 也因为这个原因 , 明朝后期的权臣专权、宦官干政、特务统治最终葬送了王朝 。
明代的“重典治国”思想确实达到了对官员贪腐治理的效果 , 但是这种以“重刑”威吓的方式达到效果 , 与现代法治文明不相契合 , 不应为现代法治所取 , 但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 , 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 , 应该加大对官员贪腐的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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