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 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 )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之一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签署,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
(1)专项资金(基金)使用建议;
(2)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建议,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进行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决议;
(六)提出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的决议 。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和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产移交给当地主管部门,并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 。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 。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会议记录和纪要;
(2)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每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单;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八)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应当按照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保障 。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接受捐赠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照顾捐赠人的意愿,作出有损全体业主利益的决定 。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3)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劳动补贴制度支付的劳动补贴;
(四)参与和组织与业主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的交流活动的费用;
(五)业主委员会以开展专项工作为目的的社区管理费用 。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
章程未尽事宜,适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解释 。
此前发布的关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的文件同时废止 。
委员会的科技观点:
依法解决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困难 。要规范履职、信息公开、共同物业共管、共同章共管、共同解决小区事务,尊重你们每个业主的权利,不让辛苦的业主被误解 。邻里之间互相帮助,互相交往,这样才有一个温馨熟悉的社区生活环境 。委员会科技团队重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难点,科技帮助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物业服务、居委会管理 。欢迎全国业主提供更多社区信息和需求建议 。欢迎社区服务第三方机构共同推进社区和谐建设 。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
【居住美好生活 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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