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满,单位是否必须续签( 二 )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满,单位是否必须续签】法院认为 , 北京某研究所为事业单位 , 贾某在职期间为事业编制人员 , 双方间系人事关系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 , 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 , 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三十四条规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第三十五条规定 ,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 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本案贾某并不符合签订直至退休的合同的法定条件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 , 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 ,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 。该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 , 不具有强制性 , 北京某研究所有权根据单位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本案中 , 北京某研究所因合同到期与贾某终止聘用合同 , 亦按单位内部规定、聘用合同约定及《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流程及提前通知义务 , 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 贾某称北京某研究所未与其协商 , 但协商并非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故贾某要求确认北京某研究所终止聘用合同违法、补签聘用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 于法无据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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