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和违约金,分不清你就麻烦了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署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这“五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 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 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 双倍返还 。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即债务人 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 金钱的偿付 。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 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 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
举个例子
  • 小张向小李买了一辆车,总价30万,双方约定由小张先付3万元的定金给小李,一个月后取车付尾款,定金抵购车款 。要是小张后悔说不想要这车了,那么小张就没有权利要求小李返还这3万元的定金;要是小李最后说不卖了,那么他就要还给小张6万元的定金 。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和违约金,分不清你就麻烦了

文章插图
 
订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 。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其目的不外乎 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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