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何规定的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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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法律有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限制和排除竞争?你列出来了吗?是的,我知道 。董国女律师将为您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
【是如何规定的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
《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 。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比如,行政部门在正常经营中,通过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能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 。
在某个行业,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在市场上正常竞争 。如果信息资源网络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对某一经营者提供的产品进行了变相的界定或者指定,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需要购买其提供的产品,这就是一种垄断行为,是对行政权利的滥用,因为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 。
《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妨碍地区间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
(一)对外来商品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执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制定歧视性价格的;
(二)对外国货规定不同于当地同类商品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国货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国货进入当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国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检查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止外地货物进入或者本地货物运出;
(五)其他妨碍地区间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 。
第33条规定了一系列行为,主要信息资源网络是关于地方保护主义的 。比如,一些地方对外来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项目、歧视性收费标准或歧视性价格,这是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
其次,国外商品的规定与国内商品不同,对国外商品采取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或重复检验技术措施 。这些办法是对本地商品经营者实行特殊保护,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或其他政策途径,限制外地经营者合法进入经营领域的同类型商品,是限制商品流通的具体表现 。
第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包商品的行政许可,实际上意味着一类商品要在一个地方的市场上自由流通 。那么,对于同一类商品,如果这个行政许可不是针对本地商品实施的,而是针对外地商品实施的,也是地方保护的一种表现 。
第四,设置检查站或采取其他措施,阻止商品进入当地商品或运输当地商品 。
第五,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这是一种总括条款 。
该条的全部规定是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设置障碍阻止商品达到这种自由流通,实现地方保护,都是该条规定的地方保护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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