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发营销短信,说千遍还需罚一次

“双十一”促销活动临近 ,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近日召开行政指导会 , 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 。 会议要求 , 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 , 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
《民法典》规定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指出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但在现实生活中 , 滥发商业性信息现象一直禁而不止 , 成为一大顽疾 。 尤其到了“6·18”“双十一” , 营销类垃圾短信更会呈现集中爆发 , 令消费者不堪其扰 。
为此 , 每逢“6·18”“双十一”等关键节点 , 工信部都会事先召集相关电商平台和短信息服务企业开会 , 要求规范营销短信发送 , 强化行业自律 。 提前打“预防针”很有必要 , 在此基础上还应有进一步的举措 。 “不得擅发营销短信”强调了一遍又一遍 , 参会企业也一次次表明态度 , 但据统计 , 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中 , 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占比高达九成 , 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 。
事实上 , 擅发营销短信并不缺少罚则 。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 , 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 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15年6月 , 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 , 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向社会公告 。 即便如此 , 擅发营销短信的违法成本仍然太低 , 鲜有企业和商家因此受到处罚 。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 , 以营销类短信为主营业务的某短信服务公司 , 在三年半时间销售了153.41亿条短信 , 相当于给每个国内移动电话用户发送了10条短信 , 赚取毛利2.15亿元 , 却从未被运营商等扣分、处罚 。 在这种情况下 , 企业和商家难免有恃无恐 , 将法律规定当作耳旁风 。
不得擅发营销短信 , 说千遍还需罚一次 。 在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主体责任 , 自查自纠短信营销的同时 , 有关部门也应更好地承担监管职责 , 加强投诉举报受理 , 对于违规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依法处罚 , 并通过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 以儆效尤 。
【不得擅发营销短信,说千遍还需罚一次】还应看到 , 平台商家滥发营销短信的背后 , 也有一些电商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的潜规则作祟 。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指导 , 督促其尽快修补规则漏洞 , 删除同意发送促销信息的协议条款 , 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 。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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