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偶遇室友出轨,偷拍后发给对方女友,法院:连续15天在朋友圈道歉
因为将室友出轨私密照发给对方女友 , 重庆男子谢某被起诉侵犯隐私权 。 近日 , 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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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21 日晚上 11 时许 , 谢某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 , 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 。 谢某进房间后 , 发现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及冉某 , 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 , 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 , 导致该照片传播 。
随后 , 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 , 道歉并且赔偿 1 万元精神抚慰金 。 " 谢某擅自将我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 QQ 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 , 并言语间谣传我出轨、侮辱我 。 我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 , 然他置之不理 , 致使我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 "
谢某则认为 , 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 , 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 , 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 。 " 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 , 并非他的私密空间 。 "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 本案谢某未经冉某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 , 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 , 侵犯了冉某的人格权 , 并造成了冉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 名誉受损的后果 , 因此冉某主张被告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一审判决谢某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及冉某的私密照片和视频;谢某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对冉某道歉 , 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冉某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 每日发布一次 , 持续时间不少于 15 天;支付给冉某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 3500 元 。
【重庆男子偶遇室友出轨,偷拍后发给对方女友,法院:连续15天在朋友圈道歉】采访人员 | 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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