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搭讪视频|北京青年报:偷拍“搭讪视频”是一种侵权式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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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搭讪视频|北京青年报:偷拍“搭讪视频”是一种侵权式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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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搭讪视频|北京青年报:偷拍“搭讪视频”是一种侵权式营销】当你在街上突然被人搭讪 , 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 , 因为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 , 而是一次糟心的经历——整个过程被偷拍成视频传到网上 , 当作搭讪“教学视频”流传于“学员”间 。 最近 , 来自天津的小杨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 , 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后 , 她和朋友多次试图维权 , 但未得到拍摄方和视频平台的回复 。
未经他人同意偷拍“搭讪视频”并上网发布 , 显然属于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侵犯了被搭讪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这已经超越了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范畴 , 不仅仅是对个人情感的冒犯 , 而且侵犯了自然人的实质权益 , 踩踏了道德和法律双重底线 。
“搭讪视频”中往往包含了被搭讪者的音容相貌以及活动场所、行踪等信息 , 这些信息都具有私密性 , 都在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权益的范畴之内 , 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而如果将“搭讪视频”用于商业目的 , 作为“搭讪教学”的资料 , 作为吸引学员的噱头 , 作为引流牟利的媒介 , 则构成了一种侵权式营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并经消费者同意 。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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