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搭讪还被偷拍传上网?律师:未经告知就是侵权
街头被偷拍传上网?未告知就是侵权
短视频平台出现偷拍的“搭讪视频” , 还有博主直播搭讪;律师认为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个人信息
突然在街上被搭讪 , 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 , 因为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 , 而是一次糟心的经历——整个过程被偷拍成视频传到网上 , 当作搭讪“教学视频”流传于“学员”间 。
最近 , 来自天津的小杨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 , 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后 , 她和朋友多次试图维权 , 但未得到拍摄方和视频平台的回复 。
有律师指出 , 所谓“搭讪视频” , 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 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 , 严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主张 。
【事件】
路遇搭讪被偷拍上传至“搭讪学”视频账号
今年11月 , 小杨和朋友在天津南开大悦城的一家咖啡店休息时 , 一位男性前来搭讪 , “觉得你很漂亮 , 可以加个微信吗?”“认识一下 , 就是你很漂亮想认识下 , 我想加个微信 。 ”小杨拒绝之后 , 该男性离开 。
小杨万万没想到 , 这一过程竟然被偷拍成视频上传至一个宣传“搭讪学”的视频账号 。
这是一个名为“搭讪实验室”的抖音账号 , 账号简介中称“通过作品和直播记录日常搭讪、约会和生活(没有团队 , 完全真实)”“喜欢成熟有气质的女人 , 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 , 活动范围天津市区”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截至11月15日 , 该视频账号已发布115条类似搭讪小杨这样的偷拍视频 。
看到这个视频之后 , 小杨非常气愤 。 “他当时没有跟我说会录视频 , 更没有说会传到抖音上 , 最重要的是 , 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 , 就把我的视频放到了公共平台 。 ”
小杨的经历并不是个例 。
去年11月 , 在北京三里屯 , 小让也同样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并传播到网上 。 “后来我试着联系视频制作方 ,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给我的脸打了马赛克 , 所以不构成侵权 。 当时我特别生气 , 因为整个拍摄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 拍完了他直接就用了 , 那个马赛克打了跟没打没区别 。 ”
由于前期交涉无效 , 小让当时已经是一名艺人 , 就让公司出面解决 , 要求对方或者删视频、道歉 , 或者直接走法律程序 。 最后 , 视频拍摄方删掉了视频并发布了视频道歉 。
采访人员致电抖音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反馈小杨的遭遇 。 接线工作人员回应称 , 其暂不清楚是否违反相关条例 , 需要被偷拍用户本人通过视频右下角的举报按钮 , 举报对方侵犯权益、侵犯肖像权并上传个人身份证相关照片 , 后续将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与处理 。
【调查】
直播搭讪“教学”为了“运营和变现”
为了解更详细情况 , 采访人员以当事人身份多次与“搭讪实验室”账户沟通 , 均未得到回复 。
不过在11月11日15时许 , 这个账号开了一场直播 。 一名所谓的“老师”以第一视角在天津和平大悦城、滨江道步行街等场所直播“随机”搭讪 。
男子自称姓张 , 边与直播观众互动 , 边在街上或商场“物色”在他看来“长得好看的”女性进行搭讪 。 采访人员观察发现 , 他搭讪的对象主要是独自一人的年轻女性 , 确定其身边没有其他男性后 , 他会上前主动搭话 , 然后夸奖对方长相好看 , 希望获得对方微信 。
其间 , 他也会“听从”直播观众的建议 , 搭讪镜头中出现的某位女性 。 直播中 , 他还向四五十名“兄弟”承诺可以帮忙要“美女”微信 , 需要的话可以约出来“一起见面” 。
该男子还称 , “如果你们有人跟我说 , ‘主播我给你财力支持’ , 我不敢说天天能给你约出来女的 , 但基本一周三四天都有女的能跟我出来 , 我肯定有办法能让她们出来 。 ”
他还表示 , 如果哪位“兄弟”有搭讪的欲望 , “可以来天津找我 , 来线下找我跟我一起练习(搭讪) 。 ”
搭讪前后 , 该男子还会跟直播间观众互动 , 评价街上的女性 , “你们(指直播间观众)这么不挑食吗?”“对这种女的 , 我根本就没有欲望”“有的女的 , 穿的袜子有褶皱 , 看着就恶心 , 根本不想搭讪”“这女的腿还可以”“我这个微信号小号 , 全都是搭讪加的女的” 。
其间 , 一名直播观众提问 , “光加(微信)有啥用?”该男子回答表示 , “肯定不是光加啊 , 你把我想得太单纯了 。 ”
直播中 , 大部分被搭讪的女性并未意识到被偷拍 , 也有曾有被拍下的路人(并非其搭讪对象)要求删掉相关视频 。
对此 , 该男子在直播中回应称 , “我在外面、在公共场合 , 拍一下这些东西给朋友们看看 , 哪一个都不违法、不犯罪 , 我这个不涉及偷拍 , 不是在室内 , 这是在公共场合 。 我要真的涉及违法犯罪了 , 抖音肯定不让我播了 。 ”该男子还称是“为了运营和变现” 。
■ 追问
此类偷拍偷录是否侵权?
律师认为拍摄者已涉嫌侵权 , 被拍摄者可要求拍摄者、短视频平台删除 , 或者诉诸法律
类似“搭讪实验室”这样以偷拍偷录营利的账号并不少 。 其中一部分是通过直播或上传偷拍偷录视频获得打赏而营利 , 另一部分则通过偷拍视频吸引他人花钱报名搭讪/恋爱培训班而获利 。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晋表示 , 制作搭讪视频并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上 , 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 只要未经过被拍摄主体明确同意的 , 都是违法行为 , 违反民法总则和民法典 。
韩晋指出 , 搭讪视频所拍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隐私权 。 “拍摄者与被拍摄者的这种交往互动 , 同时包含了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形体、衣着、行动及所处场所等方方面面 , 属于被拍摄者的社交隐私范畴 , 从法律意义上应该被认定为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活动 。 ”韩晋表示 , 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的同意 , 拍摄并记录这种搭讪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 , 更不用说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放 。
他指出 , 可能有人会认为 , 很多社交媒体视频中 , 被拍摄人员的容貌和声音均经过处理 , 第三人无法识别出视频中的特定人员 , “但是由于被拍摄者的形体、行为以及衣着等其他特定可识别特征往往比较多 , 所以即便作了技术处理 , 也并非一定能达到无法识别视频中的特定人员的效果 。 ”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 即便技术处理也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 。 ”韩晋说 。
此外他表示 , 搭讪视频所拍摄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个人信息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个人行踪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 受法律保护 。 搭讪拍摄 , 往往会暴露被拍摄者所处的空间场所 。 “这些个人行踪信息 , 很多被拍摄者并不希望其他人知晓 。 ”韩晋表示 , 拍摄者无意中暴露的个人行踪 , 也属于侵犯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的情形 , 不只对被拍摄者有民事权利侵犯之嫌 , 甚至可以为他人违法活动甚至是犯罪活动提供“机会” 。
韩晋指出 , 按照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 , 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 。
“这里的信息处理者既包括社交媒体内容提供者(抖音号所有人)也包括社交媒体平台 , 如果二者没有及时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内容 , 被侵权的被摄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
韩晋还建议 , 拍摄者应该采取正确的“打开方式”:首先 , 自报家门;其次 , 自报拍摄目的、内容和用途;再次 , 征得被拍摄者的明确同意 , 最后 , 拍摄完毕留好双方的联系方式并告知对方反馈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
新京报采访人员 徐美慧 郭薇 陈超 周博华 实习生 杨柳
来源:新京报
【路遇搭讪还被偷拍传上网?律师:未经告知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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