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 女子迟迟不孕,看“病”花了数万,体检才发现取出的节育环还在( 二 )
11月11日下午 , 接受华商报采访人员采访时 , 汨罗市罗江镇相关负责人称 , 采访此事须与汨罗市委宣传部联系 。 此前 , 接受媒体采访时 , 该负责人称 , 接到翁先生夫妇的诉求后 , 他们进行了调解 , 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但翁先生不同意调解结果 , 他也没有办法 。 “我现在不可能再赔她一个小孩吧 , 这是不可能的 , 他们要求赔偿20万 , 也不可能啊!”
11月11日下午 , 汨罗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员称 , 翁先生在网上发的帖子他们已关注到 , 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作了反馈 。 “解决问题还是要职能部门出面” 。
“这件事情给爸爸妈妈造成了终身遗憾和痛苦 , 希望相关部门积极面对 , 承担责任 , 给爸爸妈妈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 。 ”小翁说 。
律师:当事夫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翁先生夫妇的遭遇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称 , 从现有材料看 , 翁先生夫妇服从了镇政府的安排 , 被镇计生办带走堕胎 , 并在其要求下上了节育环 , 这是政府行为 , 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因为是历史问题 , 所以解决起来比较棘手 。 ”何永萍介绍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根据该规定 , 翁先生夫妇可以向镇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 ”何永萍同时指出 , 如果能证实当年为吴女士实施取环手术的医生也有过错 , 也可以追究其责任 , “不过他也是职务行为 , 政府赔偿后可以按他们与医院之间的协议向医院主张” 。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飞律师指出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生育权纠纷 。 所谓生育权 , 是指自然人享有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 。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该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
“吴女士夫妇作为正常人 , 有权要求生育 , 但因为当年计生委医生并未将其体内节育环及时取出 , 这种不负责的行为妨碍了吴女士夫妇这一正当需求的实现 , 造成了吴女士夫妇29年来依然未生育二胎的遗憾和痛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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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飞称 , 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 , 侵犯生育权的四个要件为:行为具有违法性 , 存在损害事实 ,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 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 。 吴女士夫妇因能生育而未生育 , 所致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与计生委的医生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 以及政府计生部门当年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误和不作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系 , 以上种种也是判定侵害生育权是否成立的法定要件与关键 。
但由于二十年过去了 , 当年为吴女士取环的医务人员可能早已不在医院 , 或取证困难 。 建议本案当事人如无法与有关部门在赔偿金额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 可寻求法律途径 , 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 要求有关部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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