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药品网络销售再次征求意见 网售处方药有条件放开(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三方平台应当禁止展示相关药品的信息 , 按规定公示 , 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必要时协助召回或者追回所销售的药品: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药品撤市、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决定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有人公布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要求召回的;
(三)药品经营企业要求追回药品的;
(四)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三方平台还应当立即停止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
(一)发现销售违禁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二)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者不具备药品网络销售资质的;
(三)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处理】 第三方平台接到投诉举报的 , 应当及时处理 。
第二十七条【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网络监测工作要求 , 提供所需的技术配合 , 如实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数据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 , 依职权对药品网络销售和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 , 开展药品网络销售和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职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进行检查时 ,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物流活动场所、服务器所在地以及其他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 , 调查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或者其委托的物流活动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销售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依法对药品、数据存储介质等物品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和相关物流活动的场所、设施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三十条【当事人配合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时 , 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
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 , 检查结论直接判定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
第三十一条【管辖权】 对药品网络销售者违法行为的查处 , 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 , 由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 , 能够确定违法销售者地址的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职责分工查处;不能确定违法销售者地址的 ,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查处 。 通过平台销售的 , 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 , 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对发生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网站 ,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 。
第三十二条【药品网络交易监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国家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建立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的 , 应当与国家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及时组织调查处置 。
第三十三条【检查权限】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 且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 可以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药品网络交易服务 。 恢复药品网络销售或者恢复提供相关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 , 药品网络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平台应当向原作出处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通过后方可恢复 。
第三十四条【责任约谈】 药品网络销售者、第三方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 可能引发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隐患 , 未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的;
(三)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
约谈不影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 被约谈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公开】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药品网络销售者和第三方平台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 , 予以公示 。
第三十六条【证据采用】 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 , 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 。
第三十七条【部门数据共享】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等合作 , 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检查 , 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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