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儿无女老年人,生前无人赡养,去世后却冒出3个继承人争财产

老龄化社会 , 必然会带来两个问题 。
一个是养老问题 。
目前主流的养老模式依然是“家庭养老” 。 更多的老年人依然寄希望于子女养老 。 一方面是思想观念问题——毕竟“养儿防老”思维根深蒂固 。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养老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 。 虽然近年来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地产、社区服务甚至金融保险行业等围绕养老产业蓬勃发展 , 但是客观的讲 , 尚未形成相对完整、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模式 。
另外一个 , 就是遗产问题 。
这个阶段的老年人 , 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一个特点是多数老年人都有“钱”了 。 随着近三十年经济发展 , 当今这一代的老年人 , 手头都有了不小的财产 , 早已告别一穷二白的阶段 。 不说别的 , 但凡有房 , 就已经身价不菲 。
另外一个特点 , 就是老年人的消费观念 。 多数老年人依然秉承着省吃俭用、宁可自己不花也要把财产留给后代的想法 。 所以 , 当老年人百年之后 , 将释放出大量的财产;所以 , 近些年来 , 关于财产继承的纠纷问题 , 愈演愈烈 。
那么 , 对于那些无儿无女的老年人 , 将如何面对这两个凸显问题?无儿无女 , 谁来为自己提供照护、生养死葬?无儿无女 , 谁来继承自己的财产?
无儿无女老年人,生前无人赡养,去世后却冒出3个继承人争财产
文章图片

【养老与财产 , 有着密不可分的强关联】
养老 , 是需要钱的 。
一日三餐、日常起居、就医护理、百年安葬……依靠社会、依靠退休金养老金、甚至依靠公益 , 毫无疑问 , 从根本上都无法解决——因为我国老年人口的基数太大了 。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 , 截至2019年 , 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是12.57% , 达到1.8亿左右;到“十四五”末 , 2025年将突破3亿 。
这么大的老年人口基数 , 我们只做最基础的、最少的假设:一人一天平均消费10块钱 , 还不计算例如看病就医等的一次性花费 , 平均下来 , 按照2019年数据 , 一年下来就要支出6570亿!这么大的盘子 , 恐怕没有任何人或者机构可以承担——更关键的是 , 这个数字 , 还在持续性增长 。
在这里 , 我们不谈情怀、不谈责任 , 从现实性角度 , 老年人动用自己的财产安度晚年 , 是必然的 。
所以 , 如何规划好自己的财产使用、分配 , 既要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 , 又要满足自己家庭财产传递的愿望 , 是每一位老年人都应该慎而重之、必须考虑的问题 。
当然 , 如果非要在两者之间只选其一的话 , 宁可建议老年朋友们:“自私”一点 , 优先满足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至于留不留、留多少 , 那是后一步的事儿 , 不能以牺牲自己晚年生活质量为代价 。
无儿无女老年人,生前无人赡养,去世后却冒出3个继承人争财产
文章图片

【孤寡老人的遗产之争】
丁大爷一辈子没结婚 , 没生孩子 , 常年独居 , 少与人来往 。 一辈子省吃俭用 , 百年之后 , 留下一套房、一张几十万存款的存折 。
【无儿无女老年人,生前无人赡养,去世后却冒出3个继承人争财产】生前无人养 , 谁知在百年之后 , 留下来的这些财产 , 却引起了争端——丁大爷的两个侄子、一个侄女为这笔不菲财产 , 闹起了纠纷 。
原来 , 丁大爷还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 。 丁大爷平时性格孤僻 , 与哥哥姐姐之间往来很少 。 除了老父亲老母亲去世的时候见过几面 , 基本上没什么来往 。
后来在哥哥、姐姐去世的时候 , 丁大爷也没参加办丧事 。 哥哥家有两个儿子 , 姐姐家有个女儿 , 相互之间的联系方式 , 也仅仅存在于电话簿中 。
丁大爷去世之后 , 按照继承的有关规定 , 因为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 所以遗产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 而哥哥、姐姐又先于他过世 , 所以 , 哥哥姐姐的孩子 , 就可以“代位继承” , 所以 , 丁大爷的两个侄子、一个侄女 , 有了代位继承权 。
之所以产生争端 , 是因为“习俗”问题:两个侄子认为 , 侄女是女儿 , 按照习俗不应该继承遗产 。
侄女不干 。 都什么年代了?口口声声男女平等 , 怎么一到分财产的时候又开始讲传统了?必须依法办事 。
久争不下 , 只好闹起官司 。 最终的结果是:丁大爷遗产中 , 两个侄子均分其中的二分之一 , 侄女分走另外的二分之一 。 两个侄子本想全要 , 谁知最终却落得比侄女还少 。
无儿无女老年人,生前无人赡养,去世后却冒出3个继承人争财产
文章图片

【为什么产生这样的结果?】
这是法定继承的结果 。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顺序继承人的问题 , 一个是代位继承的问题 。
我们知道:按照继承有关法律规定 , 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 具有均等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同样具有均等继承权 。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 , 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
这个基本的知识点不展开叙述 , 重点说一下“代位继承”的问题 。
按照《继承法》 , 代位继承只能“向下代位” 。
举个例子:
父亲先于爷爷去世 , 儿子就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份额 , 份额的大小 , 以父亲可继承遗产份额为限 。 也就是说:孙辈可以代替父辈、继承祖辈的遗产 。
不能“向上代位” , 还是举个例子:
父亲先去世了 , 后来儿子去世了 , 但是这个时候爷爷还在 。 爷爷不能代替父亲、继承儿子的遗产份额 。 也就是说:祖辈不能代替父辈、继承孙辈的遗产 。
但是最新《民法典》 , 追加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 我们拿丁大爷的事情来讲:
丁大爷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 所以遗产由哥哥、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但是 , 哥姐又早于他过世 , 所以 , 哥姐的孩子 , 就可以代替哥姐、继承丁大爷的遗产(《继承法》是不存在的) 。
那么 , 份额又是怎么分的?
代位继承人 , 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份额 。 丁大爷的遗产 , 其哥哥、姐姐各自继承一半儿 。 所以 , 两个侄子 , 合计继承一半儿;一个侄女 , 个人继承一半儿 。
合理么?
在丁大爷生前没有对其做过什么 , 更不要提丁大爷的财产他们有没有贡献 , 至少从结论上 , 侄子侄女们 , 天降横财 。 至于他们之间起的争端 , 只能说人心不足 。
有些人会说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 , 不分或者少分 。 这里需要提醒一点的是:丁大爷的财产 , 无非就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充公 , 一种选择是由继承人继承 。 在两者之间 , 现实中 , 更偏向于后者——毕竟 , 不能把个人财产强制充公 。
无儿无女老年人,生前无人赡养,去世后却冒出3个继承人争财产
文章图片

【结语】
这是一个根据真实案例做的改编 , 加入了《民法典》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 。 真实情况是 , 由其兄弟姐妹继承了 。 所以 , 目的是顺带介绍一下代位继承的问题 , 不必纠结诸如“民法典还没正式实施”之类的疑问 。
但是 , 通过这个案例 , 重点想探讨的问题是:无儿无女老年人 , 应当如何合理安排运用自己的财产?
在这里 , 给出两点提示:
1.对自己大方一点 。
回到之前给出的观点:到岁数了 , 还是要“自私”一点 。 挣取的合法财产 , 本身就应当用于自己生活质量的改善、甚至生活的享受 , 尤其是步入晚年 。
简简单单、快快乐乐走完人生最后一程 , 何乐不为呢?
2.提前做出财产安排 。
提前安排 , 很重要 。
无儿无女老年人,生前无人赡养,去世后却冒出3个继承人争财产
文章图片

对于无儿无女的老年人 , 未做提前安排 , 遗留下来的财产将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 , 只有两个出口:一个是由继承人继承——没有子女的老人 , 不一定没有法定继承人;一个是充公——在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 , 财产归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 归国家所有 , 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 , 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提前安排的意义在于 , 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 , 将财产留给自己想给的人 , 例如 , 生前照顾自己的人、自己信得过的人、甚至捐赠给指定的公益机构等 。
提前安排的手段 , 有两种:一种是遗赠扶养协议;另外一种 , 就是遗嘱 。
遗赠扶养协议 。 无儿无女的老人 , 可以与个人、或者机构签订一个“合同” , 约定对方对自己的生养死葬责任 , 同时指明百年之后财产归受遗赠人 。
遗嘱 。 遗嘱代表的是老年人自己的个人意愿 。 在遗嘱中 , 可以指定未来谁得到这笔遗产 , 更重要的是可以附加条件——约定受遗赠人对自己尽到义务才可继承 。
这两种方式 , 既是对于老年人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 , 也是对于为自己尽到扶养(赡养)义务的人的奖励 。
当然 , 以上观点 , 也并非仅针对无儿无女的老人 。
希望所有老年人都“想得开”、想明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