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江西一救护车闯红灯撞死三轮车车主,责任划定众说纷纭( 二 )


说法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优先通行针对这起事故的发生 , 备受外界关注的是:救护车有没有做到确保安全这个大前提 。
采访人员从警方了解到 , 事发时三轮车速度快 , 救护车速度也很快 , 目前120救护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 。
事实上 , 在此之前 , 救护车为争取抢救时间拉响警报闯红灯引发事故的也曾有过 。
2017年5月18日晚6时许 , 某救护中心司机王某载乘救护人员两人及待救治患者李某前往医院途中路遇红灯 , 为争取抢救时间 , 王某拉响警报闯红灯 , 与绿灯正常行驶的吴某所驾轿车发生碰撞 。 轿车前部撞击救护车右后轮 , 救护车侧翻 , 王某及同车两名救护人员受伤 , 患者李某因外力碰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 事后 , 交警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 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载明:王某驾驶救护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 吴某、同车两名救护人员及患者李某均无违法行为 。 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 , 遂成诉 。
法院审理认为 , 尽管两行为人对发生的损害后果均非故意 , 但两行为人对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都有共同的认识 , 却因回避损害发生的过于自信而阻却 。 王某在未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的行为和吴某应当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车辆而未有效让行的行为互相结合 , 发生交通事故 , 产生了一个统一恒定的损害后果 , 构成共同侵权 , 根据比例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 法院在充分考虑本次事故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各自过错程度等因素的情况 , 判决救护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吴某承担40%赔偿责任 。
对此 ,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刘太金律师认为 , 救护车享有道路优先权 , 紧急情况可以闯红灯 , 其他车辆应该主动避让 , 但道路优先权和安全注意义务不矛盾 。 道路优先权的行使是首先要有必要性 , 只有情况紧急之时方可使用 , 并且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 救护车行使道路优先权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包括合理预判前方路况 , 在易发事故的地段适当减速来避免其他车辆避让不及 , 不能一味地为了救人而致公共安全和其他人员安全于不顾 。
专家如情况紧急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免责采访人员注意到 , 和上述判例不同的是 , 在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中 , 救护车方则被免责 。
2018年9月25日 , 江苏淮安一辆白色轿车在正常穿过汕头路翔宇大道的十字路口时 , 一辆120急救车正载着一名生病的新生儿 , 赶往医院救治 。 闯红灯通过路口时 , 由于避让不及 , 白色轿车与120急救车相撞 。 幸运的是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 最终 , 交警部门认定 , 私家车驾驶员在事故中由于观察疏忽 , 承担全部责任 。
采访中 , 南昌市一位资深交警表示 , 在日常出行过程中 , 听到紧急车辆的警笛声时 , 其他车辆驾驶员应当减速慢行 , 注意观察 。 如果发现紧急车辆要强行行驶 , 而自己影响到对方的行驶路线 , 第一要尽量靠边 , 第二不能与紧急车辆抢道争行 , 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 主动避让紧急车辆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 , 行为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而免于处罚 。
对于故意妨碍和拒不给特种车辆让行的行为 , 上述交警还介绍称 , 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3分罚款200元进行处罚;此外 ,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 , 可以警告或者罚款 , 乃至5日~10日拘留 。
对此 ,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教授认为 , 首先要由交警部门查明事故成因 , 不能因为救护车的特殊身份而特殊对待;其次是双方责任承担方面 , 如果救护车确实是因情况紧急之需要 , 并且完全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 就可以在责任承担方面进行免责 。 如果双方都尽到了安全义务且未违反交通法规仍发生交通事故 , 那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
(原题为《江西一救护车闯红灯撞死三轮车车主……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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