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深度解读|市监总局反垄断指南: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大限已至”( 二 )


吴沈括表示 , 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的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 《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经济所出现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分类界定 , 这将能引导我们对于新兴行业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准确适用反垄断法相关规范 , 有效维护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
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鼓励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
“指南提到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都是值得关注的重点 。 ”王晓晔说道 。 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
据《反垄断法》规定 , 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 。 其中 , 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协议;轴辐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 , 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协议 。
《反垄断指南》明确指出 , 平台经济领域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相关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 , 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 。 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 ,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欧阳日辉称 , 目前横向垄断主要表现在 , 分割市场、固定价格等方面 , 打破这个横向垄断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和企业技术创新有重大意义和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
值得注意的是 , 《反垄断指南》还称 , 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 , 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 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吴沈括分析称 , 这种”协议控制”的方式 , 一般是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 , 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 , 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业务实体 。 而采用这种方式上市的中国公司 , 不少是互联网公司 。
早在2006年 , 信息产业部(MIIT)曾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 指出将会加大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的监督管理力度 。 而此次在指南中也把VIE结构写入 , 意味着互联网经济风险管控将会是后续监管重点之一 , 体现了审慎包容和底线思维的结合 。
双11节点发文不仅针对双11
专家:展现监管部门整治决心
“大家熟知的即相关外卖平台不正当竞争案子有过几个 , 但是能作为典型的重大案件的探索 , 还没有出现 。 ”王晓晔表示 , 社会各界希望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多关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最好的反垄断法的宣传就是反垄断执法 。
王晓晔称 , 如果司法机关后续能够审理一些典型的大案子 , 对重大事件进行执法 , 那么将对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 ,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有重大帮助 。
正值双11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也引起了大众关于《反垄断指南》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时机的思考 。
对此 , 王晓晔认为 , 双11期 , 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都在进行优惠活动 , 出现的二选一问题的可能性较大 , 但反垄断部门在双11期间发文绝不是仅针对二选一的问题 。
王晓晔称 , 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数字经济对我们的社会、企业、消费者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怎样维护数字经济的公平自由竞争 , 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 所以相关《反垄断指南》的出现意义重大 。
“网络时代数据时代 , 经济发展展现出了全新的模式和特点 , 反垄指南紧随时代潮流 。 具有针对性和典型性 。 “吴沈括表示 , 在双十一期间就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是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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