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要和大数据杀熟、二选一说拜拜了?平台经济反垄断来了 互联网巨头纷纷上演“高台跳水”( 二 )


明确了算法共谋和轴辐协议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达成方面 ,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或与交易相对人可以利用技术手段 , 利用数据和算法等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 , 即所谓的算法共谋 。 依据征求意见稿 , 所谓的算法、数据等 , 都只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一种工具或手段 , 实施的主体仍然是经营者 。 征求意见稿还对轴辐式共谋作出了规定 ,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 , 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 , 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 。 此外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直接证据较难获取的情况下 , 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 , 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 , 以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 。 这有助于更好规制所谓的默示共谋行为 。
征求意见稿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滥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 为规制这些行为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依据 , 同时又规定被认定从事滥用行为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正当理由进行抗辩 , 这又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 。
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未达申报标准的查处等
平台经济领域与传统经济具有很大区别 , 根据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同 , 营业额的计算可能有所区别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对于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 , 可以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对于具体参与平台一侧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 , 可以平台所涉及交易金额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 。
征求意见稿也将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也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 。
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特殊性 , 决定其营业额等可能很低 , 无法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 但这种集中却又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效果 。 德国等国家都已作出了相应的修订 。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专门规定 。 例如 , 当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 , 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 , 等等 , 在这些情形下 , 虽然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 , 但如果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此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这适应了互联网行业的特点 , 能够更好地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进行有效规制 。
规定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横向垄断协议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方面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在特定个案中 , 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分 , 只有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 ,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 , 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 , 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 这实际上突破了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的认定”的模式 , 以解决互联网行业中明显的滥用行为很难依据传统认定模式被查处的问题 。
此外 , 征求意见稿还对平台经济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 , 并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活动的规章等时 , 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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