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怎么吃|中航证券营业部老总炒股 配偶账户成交5.8亿亏损72万( 四 )


“熊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 。 “熊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刘小飞和熊某相关银行账户 。 其中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7月3日 , “刘小飞”尾号9666的招商银行账户陆续转入168万元资金至“熊某”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月4月18日“刘小飞”尾号2218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资金至“熊某”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4月20日“熊某”尾号6666的浦发银行账户转入70万元资金至“熊某”尾号5777的农业银行账户 。 上述资金后续转入“熊某”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
在前述账户交易期间内 , 刘小飞名下IP地址为10.3.5.33的办公电脑多次利用叶某华账号登录公司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 。 随后 , “熊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与中航证券上饶营业部蔡某仙、罗某仙、蒋某祎、谭某、王某等5名重点客户的交易情况高度趋同 , 包括证券品种、买卖方向、交易时间等 。 以统一交易日、统一证券品种、同方向买卖的最小区间为计算尺度 , “熊某”证券账户跟仓交易金额不少于140,237,424.22元 , 交易IP地址及终端信息归属地均指向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 。
四、鲍国仙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吕某水为鲍国仙配偶 。 “吕某水”证券账户2014年7月1日开立于中航证券德兴张潜大道证券营业部 , 2017年12月18日销户 。
2014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28日 , “吕某水”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23,851,796.02元 , 账户盈利537,373.05元 。
“吕某水”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尾号4387的建设银行账户 。 “吕某水”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于“鲍国仙”银行账户 。 其中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16日 , “鲍国仙”尾号1936的建设银行账户和尾号0172的农业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29.7万元至吕某水尾号4387的建设银行账户;2014年7月1日“鲍春某”尾号9715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32万元至吕某水尾号4387的建设银行账户 , 该笔资金来源于“鲍国仙”尾号1936的建设银行账户 。 上述资金于当日或隔日转入“吕某水”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 之后“吕某水”证券账户部门资金及收益陆续转回至“鲍国仙”尾号1936的建设银行账户 。
在前述账户交易期间内 , 通过鲍国仙名下手机号139****9542、MAC地址为“00-25-**-**-5E-C8”的办公电脑等交易终端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5,753,711.16元 。
以上违法事实 , 有相关执业证书、劳动合同、涉案及相关职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和委托交易记实、公司证券集中交易系统登录记实、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 。
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暗里接受委托 , 操纵前述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 违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划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
刘小飞在执业期限间利用其配偶熊某证券账户 , 鲍国仙在执业期间利用其配偶吕某水证券账户 , 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 违背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划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在听证会上提出:1.已超过行政处罚二年追诉时限 。 2.前述客户的证券账户系熊某自行接受委托代为操纵或交由雷银生操纵 , 未收取用度 , 未引发投诉或扰乱市场 。 3.刘小飞、雷银生登录叶某华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目的是工作指导 , 前述客户跟仓交易信息来源于雷银生与原上饶营业部工作人员及客户的信息传递 。 4.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 , 本案处罚过重 。
此外 , 刘小飞另提出:1.担任职务较多 , 身患疾病 , 没有时间精力从事上述行为 。 2.家庭经济财务由熊某掌管 , 其证券账户自已操纵 。 刘小飞哀求免除处罚 。
雷银生另提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 态度端正 , 主观上已经熟悉到行为违法 , 但家庭负担较重且身为少数民族(回族) , 难以承担罚款 。 雷银生哀求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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