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美律师事务所|申请美国专利的主要实质条件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申请美国专利的主要实质条件
经常有潜在客户询问:“我们有某一项发明创新 , 能不能在美国申请专利?”回答这类问题需要我们了解该发明创新 , 并对其进行美国专利法下的一系列的法律分析 。 本文简介在美国申请专利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件 , 给予读者与专利律师合作所需的背景知识 。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了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
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新颖且实用的过程、器械、产品或者物质构成 , 或者对前述任何一项的新颖且实用的改进 , 如果满足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 可以获得专利 。
一项发明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1)属于法定的可申请专利的事项(subject matter eligible);
(2)新颖性(new or novel);
(3)实用性(useful);
(4)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和
(5)可实现性(enabl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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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可申请专利的主题
从上述《专利法》第101条可以看出 , 可申请专利的主题有(且仅有)四种:
(1)过程(process) ,
(2)器械(machine) ,
(3)产品(articles of manufacture) , 和
(4)物质构成(composition of matter) 。
初看之下 , 这四个类别似乎足以覆盖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各种发明 , 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认为美国《专利法》在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事项上采用了世界上最为宽泛的标准之一 。
美国最高法院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中认定 , 国会在制定专利法时的意图是:可被授予专利的主题“包括由人类制造的在阳光下的任何东西 。 ”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还认为以下几种主题不能申请专利:
(1)抽象的概念(abstract ideas);
(2)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
(3)自然现象(natural phenomenon) 。
在最近10来年美国联邦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对《专利法》第101下有很多新的判例 , 特别是关于计算机实现的方法(是否为“抽象概念”)基因以及疾病诊断技术(是否设计“自然现象”)等方面 。 但是这些判例分析过程比较模糊而且没有很好的一致性 。 如果您的发明可能属于这些范畴 , 在专利撰写以及审批过程中最好请非常有经验的专利律师来应对以降低申请被驳回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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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颖性
简单说 , 这个要件的意思是 , 如果某个发明的内容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被公开 , 则不能得到保护 。 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比较复杂 , 往往需要结合每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发明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被公众所知;
(2)发明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印刷的出版物上被公开;
(3)发明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此前发布的专利申请中或者已授予的专利中被公开 。
在这三种情况下 , 由于准备申请专利的内容已经被公之于众 , 自然就丧失了新颖性 。 到此我们不免会问 , 如果之前的公开是发明人自己作出的又如何呢?美国专利法有一个例外规定——发明人自首次公开其发明的内容或者许诺销售(offer for sale)专利产品之后 , 如果在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 那么发明人自己的披露不对这个申请的新颖性造成影响 。 但是 , 如果超出这个期限的话发明人将丧失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 相比来说 , 全世界几乎所有别的国家都没有对发明人自己的披露有“赦免”条款 , 因此 , 出于慎重起见 , 发明人最好在披露发明内容之前就提交专利申请 , 特别是发明人打算在美国之外的国家申请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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