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河北印发措施:“单人保”政策扩至城乡低收入群体

我省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单人保”政策扩至城乡低收入群体
燕都融媒体采访人员 蔡艳荣
11月5日 , 采访人员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 近日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 《措施》对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兜底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 比如将之前“单人保”政策覆盖人群由农村贫困户扩大到城乡低收入群体 ,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等 。
【社会救助|河北印发措施:“单人保”政策扩至城乡低收入群体】我省现状: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兜底保障84.05万人
截至2020年9月底 , 河北全省城乡低保人数达到179.6万人、城乡特困人数达到26.7万人 。 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兜底保障84.05万人 , 占比达到36.6% 。
“十三五”期间 , 我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2015年底每人每月441元增长至2020年9月底每人每月705元 , 年均增长10.9%;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2015年底每人每年2671元增长至2020年9月底每人每年5452元 , 年均增长15.3% , 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
《措施》中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河北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奋斗目标 , 梳理了6个方面24项重点任务 , 前瞻性强 , 兜底性强 , 可操作性强 , 针对性强 。
制度体系: 加快健全分层分类 的社会救助体系
我省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 。 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 , 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 ,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
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 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 同时 ,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 。 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 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 , 给予急难救助 。 对遭遇自然灾害的 , 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
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 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 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 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 完善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 , 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 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 , 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 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 。 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 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 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
兜底救助:“单人保”扩大到城乡低收入群体
我省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 将之前实施“单人保”政策覆盖人群由农村贫困户扩大到城乡低收入群体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我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我省对特因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 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 , 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应主动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报告 。
我省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 建立部门会商、统一发布、动态调整机制 , 结合河北省财力状况和物价上涨因素 , 适时调整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指导标准 ,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
专项救助:根据需要加强专项救助针对性
完善医疗救助
我省将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 , 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直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快速识别机制 。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 , 建立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 在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 , 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 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 。 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
完善教育救助
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救助对象给予资助 。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 , 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 符合规定的提供生活补助 ,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 对到校困难的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 , 实施送教上门服务 。 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 , 减免相关费用 , 发放国家助学金 。 对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的救助对象 , 发放国家助学金 , 根据实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 。
完善住房救助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 通过配租实物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救助 。 对符合标准的住房难的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重点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 。 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问题监测预警和排查处置长效机制 , 及时解决新出现的住房安全问题 。
完善就业救助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 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 提供不少于3次的工作岗位推荐 。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 , 可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 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 , 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 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 , 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 。
完善受灾人员救助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 , 调整河北省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 , 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 。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 统筹做好应急救助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旱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 , 丰富救灾物资储备品种 。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开展司法救助 , 加强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 , 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困境 , 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挑、心理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
落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
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 。 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开展贫困残疾人照护服务 , 探索向低收入家庭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急难救助: 探索由急难发生地 先行实施临时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 。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 , 生活陷入困境 , 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 ,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给予临时救助 。 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 , 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 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 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 , 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
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以及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 , 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 为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帮扶政策 , 为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
完善应急救助体系 , 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 , 明确应急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 。 加强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困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 。
我省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 推动“互联网+慈善” , 规范慈善募捐备案管理、慈善信息公开和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 。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护服务 。
名词
“单人保”政策
近日 , 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 , 经本人申请 , 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 这个提法是第一次在中央层面的文件中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界定 , 这既是对以往“生活困难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实施单人保政策的拓展 , 也是将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实施的单人保政策 , 由农村拓展到了城市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 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开通 “12349”救助热线
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 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 依托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 , 建立综合服务窗口 , 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 , 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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