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

令人唏嘘!
谁也没想到就在新婚之日
丈夫竟意外坠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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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
那丈夫的巨额财产
一日妻子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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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一场新婚妻子与公公的
财产争夺战
就此展开
......
2019.3.8
离异后的王亮和锦州一个80后女子办理结婚登记 。
2019.3.23
两人大喜之日 , 原本订的上午11点18分办婚礼 , 而在9点27分 , 新郎王亮从女方家所在小区15层楼高的楼顶当场坠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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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勘验了现场 , 经过调查没有发现他杀的证据 。 死者王亮是自己从外边进入小区 , 没有其他人陪同 , 最后定性为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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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的父亲王远明
家中独子去世时 , 王亮的父母倍受打击 , 然而再一次的重击砸到两位老人头上:在王亮去世的第二天 , 连出殡都还没出 , 现任妻子就直接上法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 起诉要求继承王亮名下的财产 , 包括183万存款、捷豹车和7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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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父亲王远明表示:183万存款是自己做生意以来存的积蓄 。 儿子当时一个月才3000多元收入 , 对儿子来说 , 是不可能有183万元存款的 。 当时没带身份证 , 就写了儿子的名字 。 没想到儿子会去世 , 要不就写我名字得了 。
王亮现任妻子说丈夫王亮曾答应给她买房子 , 给她看过手机 , 说手机里有存款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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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父亲表示 , 儿子和现任妻子是2018年认识的 , “这笔存款和她一点关系都没有 , 她在法庭上说在王亮车上看见了存单 , 这是说瞎话 。 我说这183万存款的密码你知道吗?有你指纹吗?当时银行存款有录像 , 是我直接拿回去的 , 密码我设的 , 没有存单没有密码 , 你取不出钱啊 , 我说就是王亮活着也取不出钱 。 ”
面对公公强有力的反驳 , 女方最后表示“作为晚辈 , 我不想对长辈无礼 , 但至于中间怎么回事 , 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 。 ”
此案件在广州普法抖音号推出后 , 引来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这属于婚前财产 , 女方不应该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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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表示:老人刚承受丧子之痛 , 还想着分财产 , 女方太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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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女方有没有资格分这笔财产?
本期《说法》 , 主持人小雨以女方视角进行案例演绎 , 向广州云普法的翟春歌律师进行提问:
虽然我才刚结婚一天 , 但我也有资格分这个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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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云普法 翟春歌律师
翟律师:这个肯定是有资格分的 , 不管你结婚是一天还是一年 , 只要在民政机关领了证 。 在法律上你就是合法夫妻 。 你作为配偶就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 就有资格分他的遗产 。
《婚姻法》规定 ,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我国《继承法》规定 , 公婆与儿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 对遗产的继承按均等的原则 。
“可是我公公表示 , 是他当时借名存在我老公名下的 , 他万一把钱要走了怎么办?”
翟律师:如果男方父亲说的是事实 , 只要他拿出证据来 , 还是有可能把这笔钱要走的 。 男方父亲可以拿出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欠条 , 或者是沟通记录等证明他当时确确实实是借名存在男方名下的 。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这笔钱还是有可能被要回去了 。

关于很多网友表示这属于婚前财产 ,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婚前婚后财产”的呢?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 。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前 , 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 , 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 。 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要根据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 。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 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 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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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 , 死者父亲王明远如果能够举证证明183万元确实为自己做生意的积蓄所得 , 并非为王亮个人合法财产 , 那么就不产生是否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等问题 , 女方无权继承 。
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存款实际为自己所有的财产 , 那么在法律层面上 , 该笔资金及房产也有可能会当做遗产来处理 , 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 , 王亮的现任妻子作为配偶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
此案件也提醒了我们每个人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 ,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起到证据作用 , 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 尽管传统观念让很多人对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很难开口 , 但现在越来越多人基于对闪婚的不信任 , 对对方的不了解、缺乏安全感 , 基于确保爱情纯粹性、基于对事业经营稳定性的考虑 , 会选择在双方领证之前约定婚前各自财产 , 所以办理财产公证也是防范风险的一部分 。
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
未知的风险
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来临
我们现在能做的
是在风险来临前
做好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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