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络小贷新规:个人贷不超30万,不得用于购房、炒股等投资

11月2日 ,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 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 , 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 先来看看其中的重要内容 。
原则上禁跨省展业
首先是业务准入门槛的相关规定 。
在依法批准方面 ,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 , 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而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 ,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
同时 ,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 , 有效期为3年 。 小额贷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 , 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 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 ,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 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 , 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也被提出了要求 。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
控股股东的财务要求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同时对该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并且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该公司股权 。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 , 其运营主体需要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需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运行2年以上 , 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 , 则要求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 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
经营业务限制增多 个人贷款门槛提高
在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方面 ,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
在对个人的网络小额贷款余额方面 , 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 , 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 , 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值得注意的是 , 网络小额贷款的用途也被做出相关规定 , 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
与此同时 ,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 , 如果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 则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 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 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如果是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 , 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 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 , 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 ,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
银保监会还要求 ,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线下业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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