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金融圈|独家解读!新出网络贷款、金控人事政策,招招要害,影响如何?( 二 )


21金融圈|独家解读!新出网络贷款、金控人事政策,招招要害,影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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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 蚂蚁金服已经将其花呗等业务转至小贷平台 。 “花呗”业务始于2014年12月 , 本质为消费金融 , 原始权益人是重庆市蚂蚁小贷 。 其中 , 花呗账单分期业务原以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小贷”)为主体 , 自2016年2月1日起 , 阿里小贷将所有面向买家提供的融资服务(除发生逾期的外)全部转入原始权益人蚂蚁小贷名下 , 新增消费信贷也由蚂蚁小贷对接 。 花呗账单交易分期业务运营主体原为商融(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自2017年4月起由蚂蚁小贷开展 。
此后 , 互联网贷款产业链逐渐演变成“信贷聚合模式” , 即助贷或联合贷款 , 由蚂蚁金服、平安普惠、度小满金融、微众银行或新网银行等金融科技机构牵头或撮合 , 引入大数据风控、担保增信、银行等资金方 。
网络贷款风险在哪里?
近日 , 央行主管《金融时报》连续刊文指出 , 反思金融科技发展 。
11月2日 , 一篇署名资深学者时雨撰写的文章称 , 对于当前所谓最具“创新”色彩的蚂蚁集团 , 穿透来看 , 其基本的业务模式仍然是支付(支付宝)、吸收存款(网商银行、支付宝历史上曾经形成的客户资金沉淀)、发放贷款(网商银行、两家小贷公司、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的余额宝)、代销金融产品(支付宝连接到余额宝所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代销)、保险业务(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与商业保险高度相似的“相互宝”)等 。 只不过是支付宝这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偏离支付主业 , 扩张成为了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 使蚂蚁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 , 成为了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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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示 , 对于蚂蚁集团 , 监管者需要思考和明确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是否应当尽快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从机制上隔离实业与金融板块;除了将集团内的持牌金融机构(网商银行、天弘基金、众安保险、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等)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 , 是否还应将所有类金融机构和业务 , 如支付宝、小贷公司以及由其交叉融合形成的类信用卡产品(花呗、借呗) , 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另外 , 是否还应按照归并同类业务原则 , 对同类(如业务实质为信贷)的持牌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整合 , 如将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并入网商银行 , 防止利用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的规则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分析判断“相互宝”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 , 若实质为商业保险 , 是否应并入集团内的持牌保险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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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 , 《金融时报》更是刊文称 , 大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更易触发系统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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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示 , 大型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领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业的本质特征 , 金融业传统上面临的风险 , 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期限和币种错配风险 , 以及一些总量和结构性问题都继续存在 , 短期内也看不出有实质性改变 。 但大型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 。
一是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 大型互联网企业可大量“烧钱” , 从抢流量、抢客户入手占领市场 , 利用直接补贴或交叉补贴 , 先使自己成为“赢者” , 再兼并其他竞争者 , 造成“赢者通吃”的局面 。
二是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 。 若大型互联网企业大量开展金融业务 , 但却宣称自己是科技公司 , 不仅是逃避监管 , 更容易无序扩张 , 造成风险隐患 , 不利于公平竞争 , 也不利于消费者保护 。 不仅如此 , 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 , 其持有的一些金融机构从个体看其业务范围、地域限制等都有明确规定 , 但往往凭借技术和网络平台模糊其边界 , 突破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 。 例如 , 有大型互联网企业旗下的小贷公司不仅从事网络信贷甚至信用卡业务 , 还突破地域限制 , 通过支付平台将客户拓展到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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