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含金量或缩水,网络小贷牌照迎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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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含金量或缩水,网络小贷牌照迎强监管】经济观察网万敏/文11月2日晚间 , 央行与银保监会共同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时间为期一个月 。
自2017年末 , 网络小贷牌照的新发放基本进入停滞阶段 , 此后 , 需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 , 需要购买存量牌照才能合规展业 。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 本次央行与银保监出台的征求意见稿 , 将是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一次监管升级 , 融资杠杆和放贷杠杆收紧 , 网络小贷牌照含金量或将大幅缩水 。
据网贷天眼不完全统计 , 截至2017年11月21日 , 市场上共有网络小贷牌照249张 , 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229张 , 已过公示期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网络小贷牌照20张 。
网络小贷门槛升高
本次征求意见稿并非针对所有发放网络贷款的机构 , 仅指小额贷款公司 ,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 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 , 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 , 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 , 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采访人员表示 ,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所颁布的意义重大 , 办法从全国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网络小贷”)开展了全面、系统的梳理 , 从股东、注册资本金、地域范围、平台资质等对网络小贷提出了较高的准入门槛要求 , 对网络小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 划定若干红线 , 并提出对存量网络小贷具有溯及力 , 存量机构的宽限期为1年 , 1年内需达到办法要求 。
2008年 , 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2015年7月18日 ,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将网络借贷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 , 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 此后 , 重庆、广州、江苏等网络小贷活跃地区也开始陆续出台了网络小贷的相关文件 。 2017年2月 , 银监会提示了网络小贷的风险 , 称在网络小贷尚未出台全国性的意见和办法之前 , 希望各地能够慎重批设 。
2017年11月21日傍晚 , 一封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在网上流传 , 此次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原因系因为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存在较大风险 。
按照此前的设计 , 对小贷公司的管理中 , 央行银保监等监管机构只是定规则 , 具体的准入还是由省级政府一般是金融办批设管理 , 而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 , 对网络小贷的各项准入及合规管理提高了层级 。
征求意见稿要求 ,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 , 有效期为3年 。 小额贷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 , 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 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 ,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
苏筱芮认为 , 续展机制与支付牌照高度相似 , 这意味着网络小贷可能面临“不予续展”的情形 , 对网络小贷合规经营具有震慑作用 。
征求意见稿要求 ,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 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 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 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
苏筱芮认为 , 此前网络小贷由地方监管批设 , 在全国层面的准入并未统一 , 该条款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金的两个门槛 , 跨区50亿不跨区10亿 。
联合贷重点“去杠杆”
征求意见稿还对“联合贷款”的杠杆比例做了明确限制 。 在单笔联合贷款中 ,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在11月2日的一篇文章中指出 , 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 , 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 。 “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 , 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 , 有的高达98%以上 。 ”
实际上 , 如“花呗”、“借呗”和白条等互联网金融信贷产品 , 其背后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等多类型机构 。
一位消费金融行业人士对采访人员表示 ,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联合贷款中小贷公司的出资杠杆定为30% , 一旦落实 , 将起到直接去杠杆的作用 。 并且后续还有可能对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渠道的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继续明确监管 。
苏筱芮认为 , 该项条款具有重大杀伤力 , 对于某些大科技公司以小比例自有出资撬动杠杆扩大联合贷款规模的行为实施了强有力的约束 。
征求意见稿要求 ,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 , 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 , 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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