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维科技术2宗违规 董事长何承命董秘薛春林收警示函( 三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 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 , 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 ,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 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 ,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电池|维科技术2宗违规 董事长何承命董秘薛春林收警示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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