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法律风险简析( 四 )


[2]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 , 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 ”

[3]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 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 ”
[4]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 , 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 , 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 , 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 , 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 , 提示其审慎决策 , 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 ”
[5]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 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 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 , 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 , 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6]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 ,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 , 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 ”
[7] 审理法院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案号为(2015)亭商初字第0931号 。
[8] 审理法院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为(2018)晋民初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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