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退订APP短信还要收费,女子向每日优鲜索赔1毛短信费!法院这样判
【潇湘晨报|退订APP短信还要收费,女子向每日优鲜索赔1毛短信费!法院这样判】王女士注册使用 " 每日优鲜 APP" 后 , " 每日优鲜 APP" 向其发送了含有每日优鲜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 , 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 "N" 进行退订 , 花费 1 毛钱短信资费 。
王女士认为 , " 每日优鲜 APP" 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 , 侵害其合法权益 , 将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每日优鲜公司 ")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要求确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 , 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 , 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 , 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 0.1 元短信资费 。
近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 认定王女士与每日优鲜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 但王女士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 1 毛钱短信资费 , 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此外 , 法院判令 25 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 判决后 ,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 10 月 22 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公众号对此进行了通报 。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注册使用 " 每日优鲜 APP" 后 , 每日优鲜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11 月 11 日、11 月 15 日分别向王女士发送了有关每日优鲜平台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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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向每日优鲜公司三次回复 "N" 予以退订 , 其中向 "1069 ****** 5574" 号码回复短信的过程中 , 产生了短信费用 0.1 元 。 每日优鲜公司在收到王女士退订短信后 , 未再向王女士推送商业短信信息 。
王女士: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多次发送商业广告短信应属违约
王女士主张 , 双方签订的《用户协议》5.2 条、《隐私政策》第 2 条 , 约定了可以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 , 属于非常典型的格式条款 , 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 , 应当认定为无效 。 此外 , 每日优鲜公司应当对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 赋予消费者在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时可以选择拒绝接受推送商业广告短信的选项 。 其次 , 每日优鲜公司三次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 , 且在王女士发送第一条退订短信后 , 仍继续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存在违约 。 最后 , 由于发送退订商业推广短信 , 产生的 0.1 元短信资费 , 应当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
每日优鲜公司:双方合同的争议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 发送商业推广短信不应承担责任
王女士在注册 " 每日优鲜 APP" 时 , 已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相关条款 , 因此 , 每日优鲜公司依据协议获取王女士的账户信息并发送商业推广信息合法 , 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 。 此外 , 每日优鲜公司已经根据《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的相关规定 , 及时将王女士的手机号码屏蔽 。 王女士因自己未成功发送短信原因而导致再次收到 " 每日优鲜 APP" 推送信息 , 每日优鲜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
法院经审理认定
一、《用户协议》5.2 条及
《隐私政策》第 2 条约定有效
《用户协议》5.2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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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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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条款对每日优鲜公司发送 " 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 " 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 , 也提供了 " 不希望继续接收 "、" 退阅或设置拒绝 " 的方式 。 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优鲜公司责任、加重每日优鲜公司用户责任、排除每日优鲜公司用户主要权利 , 并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 , 履行了提示义务 , 上述两条款亦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的情形 。
二、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
拒绝途径有效
首先 , 《隐私政策》第2条中每日优鲜公司为用户提供了三种信息拒绝途径 , 王女士有多种方式拒绝接受商业广告推送 。
其次 , 王女士第一次回复 "N" 退订短信后 , 每日优鲜公司未对王女士手机号码进行屏蔽的原因是其后台系统并未收到该条退订短信 。 从短彩信收费详单看 , 中国移动通信亦未收取该条短信费用 , 因此 , 每日优鲜公司抗辩理由有事实根据 。 王女士再次回复 "N" 退订短信后 , 每日优鲜公司后台系统即自动将王女士手机号码屏蔽 , 标签为 " 短信黑名单 " , 立即停止了商业广告短信推送 , 应当认定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有效 。
三、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
发送商业广告短信不构成违约
经查明 , 《隐私政策》第2条中有关于推送商业广告的约定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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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格式条款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 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 , 格式条款一旦成立 , 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拘束力 。 每日优鲜公司亦对上述约定内容以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 , 并约定了三种拒绝推送的途径 , 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 故每日优鲜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有合同依据 , 不存在违约行为 。
四、1毛钱退订短信资费
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该案中 , 《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费用负担进行约定 , 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 , 可以适用合同法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 从《隐私政策》第2条中约定可以看出 , 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每日优鲜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 , 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 。 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订指引 , 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 , 并非义务履行行为 。 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赔偿原告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
二、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25元 , 由被告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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