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天降钱雨”考验人心 律师:拾者不归需担责

【说案】“天降钱雨” , 拾者不归需担责
本报讯(采访人员李国 实习生武江民)家住重庆沙坪坝的彭先生 , 10月17日中午回家 , 竟然看到天空上不断飘落下百元大钞 。 正在开车的他赶紧靠边停下 , 看见人群越聚越多 , 不少人将钱放进了兜里 。 彭先生是机关公务员 , 他也捡了2张飘在身上的钞票 , 连日来心里十分纠结 , 这个钱该不该归还?担心承担法律责任 。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 人民币持有者对货币所标识的金额有所有权 , 但人民币本身的所有权归人民银行 , 因而故意毁损人民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即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论谁多有钱 , 也不可以从高楼抛撒下大量现金 。 因为这难免致人民币污损遗失 。 显然 , 撒钱者已经涉嫌故意毁损人民币 , 那无辜的拾钱者呢?
“天降钱雨”考验人心
10月18日 , 采访人员来到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 。 警方称:当日13时30分许 , 重庆沙坪坝区人柏某(男 , 29岁)在天星桥街道一小区30楼家中 , 因吸食冰毒后精神恍惚 , 从阳台向楼下抛撒现金 。 接报警后 , 沙坪坝区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 目前 , 柏某因吸食毒品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 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随后 , 采访人员来到事发现场 , 附近居民称 , 抛撒的数万张百元大钞 , 最终交还给当事人或者民警的钱大约只有三四千元 。 其中 , 大部分钱随风飘走、被人捡走 , 还有一部分仍留在高楼的雨棚或房屋高处 。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撒钱 , “天降钱雨” 无疑都是对人心的考验 , 如果贪婪地据为己有 , 不光是道德上失德 , 更不合法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
“拾钱者不知实情 , 误以为是他人遗失的现金 , 仍有归还的义务 。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建律师说 , 在我国 , 对他人的遗失物 , 因该物权利仍属于遗失者 , 不能查明遗失者则应归国家 , 拾得人并不能因此而合法占有 。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 “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李建进一步解释 ,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 , “没有合法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损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司法实践中 , 返还的不当利益 ,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 , 应当予以收缴 。 拾钱者系不当得利 , 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 由于撒钱者并无抛弃现金权利真实意思表示 , 故而拾钱者不能合法取得所拾现金的权属 , 而是构成不当得利 。
【工人日报|“天降钱雨”考验人心 律师:拾者不归需担责】据了解 , 正常情况下 , 撒钱本属于对现金权利的抛弃 , 撒钱者无权要求他人返还 , 但如前所述 , 本事件中的撒钱是因为钱的所有者精神恍惚所致 , 并无抛弃现金权利真实意思表示 , 故撒钱者有权要求现金拾得者返还 。
抛撒现金或涉嫌违法
那么 , 作为撒钱者的柏某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对此 ,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认为 , 撒钱者抛撒下的大量现金飘落于公共场所 , 容易造成哄抢、交通堵塞等情形 , 从而引发危险 , 扰乱社会秩序 , 故涉嫌寻衅滋事 。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 对寻衅滋事可予治安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倪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吸毒致精神恍惚 , 不影响法律责任 , 但影响其意思表示的真实 。 据警方调查得知 , 撒钱者是因吸毒而致精神恍惚 , 才抛撒现金 。 由于吸毒、醉酒均不属于法律限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原因 , 故而撒钱者在法律上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 不能以自己当时“精神恍惚”为由而免责 。 但吸毒而致精神恍惚 , 确实影响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识度 , 以及对自己意志的控制度 , 因而 ,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 可以认为属于意思表示不完全真实的范畴 。
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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