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商业银行法迎来大修,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受限4倍LPR?( 三 )


而由于当下细则还未明确 , 再加上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 第一财经采访人员了解到 , 多数金融机构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均处于观望状态 。 为了保险 , 也有机构已经下调了贷款利率 , 在这一过程中 , 它们正面临着业务利润明显下滑的压力 。 上述银行业资深从业者告诉采访人员 , 对于非银的持牌金融机构而言 , 将资金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等考虑在内 , 贷款的综合成本可能就超过了15% , 按照15.4%的上限 , 这类机构几乎就没了利润空间 。
与商业银行法并不冲突
就在地方法院判例接连而出的同时 , 近日建议稿的面世再度引发了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的讨论 。
根据建议稿 , 央行对利率机制的内容有所修改 , 由此前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 确定贷款利率” , 改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 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 , 这一细节的修改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 因为《商业银行法》提出银行可与客户自主协商利率而非受制于上下限 。
不过 ,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第一财经采访人员表示 , 虽然新的《商业银行法》允许银行与客户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 , 但也规定银行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 发放贷款 。 “这或意味着这一修改仍适用于最高法规定的4倍LPR要求 , 二者并不相悖 , 即在最高法的框架下 , 鼓励银行与客户自行商定存贷利率 ,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
刘新宇也对采访人员称:“这一修改不能从本质上改变银行贷款利率与4倍LPR的问题 , 更多只是明确和进一步强调了‘利率市场化’这一原则 。 ”观察出现争议的司法案例 , 分歧的根本并不在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有没有上限的规定 , 而在于当金融贷款利率过高、超出民间借贷标准的时候 , 各地法院对于要不要参照适用民间借贷标准进行调减 , 出现了不同的判断 。
刘新宇说:“《商业银行法》的这一修改会让更多人注意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这一原则 。 ”但此前也有法院观点认为 , 市场化利率不是放任金融机构谋取高利 , 即便在市场化利率的基础上 , 金融贷款的利率也不应过高 。 只不过目前来看 , 这个过高的标准是不是“4倍LPR”还有待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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