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律师称委托人罪无可恕,这是辩护还是“补刀”?

视点
再罪大恶极的人 , 在法庭上也有被辩护的权利 。 辩护律师庭上“倒戈” , 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 , 既违反律师职业伦理 , 也违反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天条” 。
“自古律法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凡不悔其罪 , 不善其心之人 , 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然有宵小之辈 , 为己之利 , 冷漠公义;甚有邪恶之徒 , 杀人贩毒 , 泯灭人性 , 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 , 安可恕乎?”
这段大义凛然的话 , 原本出现在任何一篇网文中都不会太突兀 , 但这些话却出现在了一个不太恰当的地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当中 , 并引发业内热议 。
据报道 , 辩护意见来自于杭州某律师 。 在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 , 该律师作为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 。 这份辩护意见 , 受到律界普遍指责 , 称此背离了律师身份 , 扮演了“第二公诉人”角色 。 对此 , 杭州律协表示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 。
同为律师 , 根据执业规范 , 当尊重同行 , 而不能贬损、诋毁同行 。 因此 , 事涉对其他律师的评价 , 不少律师历来谨慎 。 但同时 , 执业规范亦要求 , 律师应维护行业声誉 , 对严重损害律师整体形象的行为 , 应进行抵制 。 该名律师的此番行为即属此一情形 , 招致律界批评 , 有其必然性 。
辩护律师的责任 ,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也就是说 , 辩护律师只能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 , 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话 , 只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 而非反其道而行之 。
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精心安排 。 现代刑事诉讼设计了控、辩、审之稳定的三职能模式 , 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和被害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一方履行控诉职能 , 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履行辩护职能 , 法官一方履行审判职能 。
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 , 只是辩护人产生方式有所不同 , 丝毫不改变辩护律师的职责性质 。 控、辩双方相当于足球场上双方队员 , 法官则相当于裁判 , 各司其职 , 不得越位 。 足球场上最糟糕的情形 , 恐怕就是踢“假球”“乌龙球” 。
要知道 , 公诉人由检察机关指派专业的检察官担任 , 代表国家控诉犯罪 , 其力量之强不言而喻 。 而被告人乃被追究责任的对象 , 一般身陷囹圄 , 阅卷、调查都受限 , 还缺乏专业知识 , 也因此法律才为其增设“辩护人”(一般由律师担任)的角色以辅弼 , 尽力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 让法庭做到“兼听则明” , 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
若辩护人在法庭上“倒戈” , 站到控方立场 , 成了“第二公诉人” , 是辩护律师之大忌 , 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 , 既违反律师职业伦理 , 也违反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天条” 。 而该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用的半文半白的语言 , 也不合法庭用语规范 , 不利于法庭了解其辩护观点 , 除了给人以故弄玄虚、哗众取宠的观感外 , 毫无实益 。 这也值得广大律师加以注意 。
这样的“辩护”如若多发生几起 , 谁还敢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还如何建立?因此 , 杭州律协对此行为启动调查也是理所应当 。 此外 , 杭州律协还否定了网传该律师为浙江省律协刑辩委副主任的说法 , 那该律师是否还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也应一并调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
当然 , 最后也应指出 , 像这样自损当事人的律师只是极个别的 , 广大律师哪怕是法律援助律师 , 都是尽心尽职为当事人服务 ,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 本质上 , 这起事件仍是个案 , 跟行业性惯例无关 。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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