棍棒教育致10岁儿子重伤!法院判了…
_本文原始标题:棍棒教育致10岁儿子重伤!法院判了…
现在 , 很多家长还怀着
"不打不成器"这样的传统教育观念
但是父母对孩子的管教
【棍棒教育致10岁儿子重伤!法院判了…】不能肆无忌惮
近日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案件
蔡某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
十岁的独生子小瑞
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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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2019年11月15号的早读课上 , 同学和老师发现小瑞的身体上有异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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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初步检查发现小瑞头上、身上和四肢伤痕累累 , 见此情景 , 老师在联系蔡某某未果的情况下报了警 。 经警方认定 , 孩子全身皮肤挫伤 , 面积高达30% , 构成重伤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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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瑞说 , 自己身上的伤都是父亲打的 , 手和脚被捆在板凳上 , 父亲用木棍打 , 还会拿腰带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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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 蔡某某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 面对指控 , 蔡某某承认打了孩子 。 据了解 , 蔡某某三十多年前与小瑞母亲结婚 , 直到20多年后才老来得子 , 2015年小瑞5岁时 , 两人离了婚 , 从此小瑞便跟着父亲一起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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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找了一份小学保安的工作 , 收入比较微薄 。 他觉得自己从小就吃了没有文化的亏 , 于是省吃俭用 , 全力培养保障小瑞营养 , 希望他好好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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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牛奶能让孩子又白又胖又聪明 , 月收入1200元的蔡某某让小瑞早晨喝的奶粉一直没有断过 , 还保证小瑞每天吃一个水果 。
小瑞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 , 这也让蔡某某很欣慰 。 可2019年11月 , 小瑞三门功课从九十多分下降到了三四十分 , 这让蔡某某无法接受 , 当时就打了小瑞两巴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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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巧 , 第二天老师又打来电话称考虑到他们家困难 , 将之前收取的80元学杂费退给了小瑞 , 而蔡某某表示 , 小瑞不但隐瞒了这80元钱 , 还撒了谎 , 这让他非常生气 , 就再次重重地体罚了小瑞 。
学校报警后 , 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 , 将蔡宗礼起诉到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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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孙春梅告诉采访人员 , “翻开卷宗的伤情照片 , 看到被害人眼睛上、脸上、脖子上、肩膀上、胳膊上、腿上到处是伤痕累累 , 其中左脸上有一处长约5厘米的伤痕 , 被告人在管教自己孩子的过程中 , 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自己的孩子致其重伤 , 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 ”
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 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 缓刑两年零六个月 , 禁止被告人蔡某某再对被害人小瑞实施家庭暴力 。
法官介绍 , 父母偶尔打骂一般不构成虐待罪 , 但是如果超过一定限度 , 导致孩子轻伤以上的结果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 如果是经常发生的高频行为可能构成虐待 , 被害人可以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 学校和社区也有义务对孩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 ,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 , 要及时制止并报警 。
近日 ,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 , 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 (详情→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大幅修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 。
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 , 该如何维权?
报警就可以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 , 制止家庭暴力 , 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 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 ,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 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 , 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 , 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 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 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 , 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另行指定监护人 。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 , 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望子成龙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用这样的教育方式
只怕给孩子带来的是更多的伤害和恐惧
一旦尺度把握不好
恐怕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家长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声明
本文综合整理自江苏新闻、新华社、反家庭暴力法 。 以上图文 , 贵在分享 , 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 , 内容仅为作者观点 , 并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 如涉及版权等问题 , 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
本文编辑: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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