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订!32项新规、八方面内容值得关注,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二 )


而在准入和经营范围上 , 《修改建议稿》拟增加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拟要求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未经批准 , 不得跨区域展业 。
最后 , 《修改建议稿》还规范了客户权益的保护 。 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 , 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
保留分业经营要求 , 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有一条规定是否修改颇受关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中 , 第四十三条规定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而“金融1号院”从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发现 , 第六十二条(分业经营)中显示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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