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两高一部整治“碰瓷”对累犯依法从严惩处( 二 )


涉黑恶势力犯罪从严从重惩处
《指导意见》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 李文胜说 , 实践中 , “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 , 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 。 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 , 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 , 影响更为恶劣 。 为此 , 《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 , 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 , 净化社会环境 。
《指导意见》具体提出 , 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 , 起主要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主犯 , 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应当认定为从犯 , 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 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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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重点打击屡教不改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 “碰瓷”的手法多样 , 不同手法的“碰瓷” , 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 , 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 。 《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 , 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规定 ,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准确定性 , 恰当量刑 ,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周加海说 , 法院将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 ,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 , 体现区别对待 , 落实宽严相济 。 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 , 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 , 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 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 。
最高检
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 , 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 , 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 , 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 , 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 , 做到罚当其罪 。 对于情节轻微 , 依法决定不起诉 , 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 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劳东燕表示 ,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 ,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 坚持依法惩处 。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 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 , 依法从严惩处 , 绝不姑息 。
同时 , 在办案中 , 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
***采访人员李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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