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挥别“信息裸奔”

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采访人员会上介绍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 将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 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 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 , 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 , 公众期待已久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式进入审议 , 意味着这部法律正离我们越来越近 。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薄弱 , 是许多人心中的隐痛 。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崛起 ,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 , 个人信息“裸奔”早已不是危言耸听 。 诸如“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等案件 , 屡屡引发全社会对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 近几年 , 虽然一些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不断出台 , 但总体而言 , “信息裸奔”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 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因此成为社会的共识 , 继而纳入公共议程 。
众所周知 , 我国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 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 , 只是散见于不同类别的部门法规和制度中 , 包括宪法(第四十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六条) , 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 。 这种碎片化的立法 , 使得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 不少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 , 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扰 。
【|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挥别“信息裸奔”】个人信息保护有“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环节 , 但现实中 , 这三个环节往往不能有效衔接 , 比如许多公众遇到个人信息泄露后 , 往往举报投诉无门 。 有些个人信息的泄露和窃取 , 虽然得到立案处理 , 但往往只是行政处罚了事 , 而逃脱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 比如 , 近几年不断有App被曝光违法搜集个人信息 , 但大多只得到较轻的行政处罚 。 除此之外 , 除了刑事责任具有较为明确的责任承担标准和规则外 , 民事和行政责任的立法均不完善 。 一些关乎被侵权人切身利益的问题 , 如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多人侵权及相应的责任界定等问题 , 相关的立法均缺乏明晰的规定 。
此外 ,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上 , 现有法律更侧重于间接保护和事后保护 , 关于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和事前控制的规定较少 。 这就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和管理义务 , 大多只能靠管理方的自觉 。 这一点 , 在今年以来不断曝出的银行泄露个人信息事件中 , 得到了应验 。 比如 , 今年5月 , 演员池子的账户“流水”遭中信银行泄露事件中 , 银行就无视储户隐私 , 导致个人信息事实上的“敞口” 。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 , 有望弥补以上空白和缺漏 。 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 , 能有力保证法律规范的系统性 , 终结碎片化的状态 , 实现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个人信息管理、处罚标准的统一 。 而且 , 这样的法律 , 也将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为全面的解决方案 , 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边界与信息保护主体的责任义务 , 通过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 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 这些都有助于遏制和震慑侵犯个人信息的各类违法行为 , 织就一张严密的信息安全保护之网 。
个人信息保护 , 说到底靠的是法治 。 在当下这个互联网时代 , 信息的生产和流动呈爆发性增长的态势 , 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愈来愈严峻的挑战 , 唯有让现实世界中的监管和法律跟上虚拟世界的步伐 , 才能让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任何人都不敢轻易触碰的高压线 , 从而告别“信息裸奔”的尴尬状态 。
于平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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