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男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将通过网络购入的假冒“adidas”和“耐克”,在我市服装批发市场销售。近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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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至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邮寄等方式购买明知是假冒“adidas”(及相关图形、商标)、“耐克”(及相关图形、商标)商标标识的服装、鞋,在大连市西岗区双兴服装批发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201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该摊位及摊位库房内查获带有“adidas”(及相关图形、商标)、“耐克”(及相关图形、商标)商标标识服装、鞋5126件。按照商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上述涉案物品金额为656528元。另查,“adidas”(及相关图形、商标)、“耐克”(及相关图形、商标)均系在我国服装类商品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商标权人委托检验或出具证明,本案扣押的带有以上商标标识的商品均系未经授权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清查其摊位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30000元。
【 大连市西岗|男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被判刑】半岛晨报、39度视频采访人员 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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