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唐河警方打掉一个跨境网络赌博团伙 共抓获14人
(河南(河南新闻网)龙网_原始标题是:扫赌行动中 , 14人被抓!)
近日 , 唐河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为跨境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转运资金的犯罪团伙 , 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扣押作案银行卡40余张 , 涉案金额50余万元 。
6月4日 , 家住唐河县城的群众牛某到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报警 , 称今年1月份 , 在玩手机时无意间进入一个“**娱乐博彩”网站 。 由于该网站注册即送资金 , 且赌注1元起步 , “押大小”每局耗时仅一分钟 , 于是就在闲暇时间进行投注 。 由于输赢不定 , 牛某投注越来越大 , 先后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通过该网站的专用渠道进行充值 , 累计输掉20余万元 。
唐河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 , 对该案进行深入侦查 , 发现该赌博网站的注册地、运维人员均在境外 , 属于典型的跨境网络赌博网站 。 同时 , 民警根据该跨境赌博网站的充值渠道进行分析 , 发现该充值渠道不定期更新 , 既有公司账户 , 又有个人账户 。
专案组民警通过深入侦查 , 一个为境外赌博团伙清洗非法资金的“通道”浮出水面 。 犯罪嫌疑人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及其他服务商等接口的支付平台 , 非法购买银行对公账户、个人账户 , 为跨境网络赌博团伙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 即为跨境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专用充值渠道 , 供参赌人员充值 。 同时将赌资“化整为零”输送到位于境外的跨境网络赌博平台运营人员 , 并从中抽取1%至4%不等的佣金 。
在固定完相关证据后 , 7月份 , 专案组民警赶赴福建、四川、湖南等地 , 先后抓获黄某、胡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 。 通过顺线追踪 , 9月21日 , 专案组民警再次赶赴福建省漳州、泉州、厦门等地 , 抓获钟某、蔡某、林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 。
目前 , 犯罪嫌疑人黄某等14人因涉嫌赌博罪被唐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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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这就带您揭开跨境赌博的面纱
提高反赌防赌意识
跨境网络赌博
●网络赌博通常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赌博行为 。 而网络赌博多在国外设立赌场服务器 , 在国内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 并用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 这就是跨境网络赌博 。
与一般意义上的赌博相比 , 跨境网络赌博虽然是在虚拟空间进行 , 但其本质并无二致 , 且更具隐秘性和危害性 。 由于跨境网络赌博不需要进行现金交易 , 因此具有更强的诱惑力 , 这种赌博往往涉案资金巨大 , 极易造成巨额资金流失 , 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
跨境网络赌博的三大特点
网上投注和交易 , 隐蔽性强 。 赌博网站组织严密 , 在境内设有多级代理 , 交易依靠内部约定俗成的暗语、行话进行 , 很难被发现 。
欺骗性极强 。 绝大多数跨境网络赌博都是通过网银支付 。 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手段 , 给参与者一种错觉 , 认为既然支付途径是合法的 , 那么这种支付赌资的行为也是合法 。 另外 , 有些不法分子还大肆虚假宣传网络赌博是一种游戏 , 是国家允许的 , 欺骗和诱导一些人员参赌 。
宣扬网络时髦公平 , 诱导性强 。 相对于传统的桌面赌博 , 参赌者认为跨境网络赌博是新型玩法 , 由电脑自行运作数据 , 人为操作和造假的可能性较小 , 所以放心投注 。
跨境网络赌博高发的背后原因
在我国是明令禁止赌博的 , 但是赌博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 , 这些国家给一些赌博公司发放牌照 , 赌博公司可以开出赔率 , 进行正常经营 。 所以不法分子便利用这一点 , 在国外建立服务器甚至发展线下组织 , 以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
在利益的趋势下 , 跨境网络赌博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 。 境外的赌博网站或境内的赌博网站、为赌客服务的掮客网站、赌博经纪人、网络代理人、网上支付公司、各类赌客等组成了网络赌博的产业圈 。 由于赌博网站服务器都在境外 , 成员间多采取单线联系 , 并经常更换网站的登录方式 , 这给警方侦查带来很大困难 。
跨境网络赌博的巨大危害
跨境网络赌博既是一个严重的治安问题 , 也是一个突出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 大量赌资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汇至境外 , 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 赌博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合法彩票事业构成威胁 , 也助长了非法洗钱、地下黑市交易等犯罪现象 。
同时 ,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比传统赌博更容易诱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 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 涉赌人员因无法偿还赌博借下的高利贷 , 重压之下往往选择一走了之 , 由此导致家庭破裂、企业生产停顿等 , 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 严重影响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因此打击跨境网络赌博活动刻不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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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唐河警方打掉一个跨境网络赌博团伙 共抓获14人】关于赌博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文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涉嫌赌博罪 , 司法实践中 , 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 , 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 接受赌客投注的 , 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 ,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 , 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 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
聚众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 ,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的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 ,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 , 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 接受投注的 ,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 , 组织赌博活动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
明知是赌博网站 , 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 , 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 , 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 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
(平安南阳(南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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