蛹虫草|蛹虫草干制品标准( 二 )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
4.2.4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
4.2.5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
4.2.6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
4.2.7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
4.2.8六六六、滴滴涕、敌敌畏、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按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
4.3微生物指标
4.3.1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
4.3.2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
4.4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 。
蛹虫草|蛹虫草干制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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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规则
5.1组批
以同一批配料 , 同一生产班次 , 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
5.2抽样方法
在每批产品中 , 按3%随机抽取箱数样本 , 再从每箱中抽取2个最小包装 , 样品数不可少于18包(袋) 。 样品分成2份 , 1份检验 , 1份备查 。
5.3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5.3.1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 , 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 方可出厂 。 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 。
5.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 。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 有下列情况下之一时 , 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a)新产品投产时;
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
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
e)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 。 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 判为不合格品 。 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 允许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 , 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 ,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蛹虫草|蛹虫草干制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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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标志、标签
6.1.1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及GB 28050有关规定;标签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 。
6.1.2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有关规定 。
6.2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 , 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 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 。 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
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 , 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 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 , 防止日晒、雨淋 。
6.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 , 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物品混合贮存 。
6.5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 , 未经启封 , 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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