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村民非法占用合作社土地自建房屋出租?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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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高明区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高明法院微信号推出“明法君说民法”栏目,通过讲述近期高明法院发布的《高明农村审判白皮书》里的涉农案例,宣传相关的民法典知识同时,让社会各界了解高明法院在参与农村治理作出的努力,共同思考如何开展今后的法治建设之路,促使高明不断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在农村,
不时会因土地问题而引发纠纷,
如果非法占用了合作社土地自建房屋,
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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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明法君就带你
看看高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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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某
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回顾
涉案土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面积约450平方米。经法院向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函询问,该局回复如下:经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确认需要协助调查的土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某村及其周边面积约45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暂无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土地所有权属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有,系统查询暂无办理使用权证。涉案土地在1988年左右由被告李某占有并在地上建造混合结构房屋,现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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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同意将土地返还给原告,高明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涉案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涉案土地上建造有建筑物,因此返还土地的时间本院酌定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被告李某并未获取涉案土地的合法的使用权,其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且其已经使用该建筑物超过30年,其从该建筑物上获取的收益足以弥补其投入损失,故对其反诉要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补偿其1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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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判决被告李某应停止占用、排除妨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占用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某村面积约450平方米的土地;依法驳回被告关于请求原告补偿房屋损失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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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政府强制推行农村产权登记之前,高明大部分农村都存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很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人长期占用而无人提出异议,导致集体财产长期受到严重侵害。本案只是众多村集体权益被侵犯的一个缩影。
随着政府对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的加强,农村的土地权属会进一步明晰,很多长期被侵害的村集体土地将会依法返还给村集体。本案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历史因素,既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较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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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依法应予以返还。擅自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于非法建房,如占用期间较长获得非法利益够多,返还土地及地上建筑后村集体可不予补偿。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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