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拿走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使用,公司该怎么办?

近日 , 槐城律师接到当事人咨询 。 公司的一位员工离职时将公司电脑中的客户名单全部复制 , 并且删除了公司电脑的全部数据 。 离职后不久注册成立新的与本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公司 , 并且该公司直接与这些客户进行交易 。
欺人太甚 , 但公司不知怎么办才好?
离职后成立新公司
与原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
甲公司2012年成立 , 经营范围包括展览展示策划等 , 该司主要从事主办、承办、组织国内外多种行业展会的业务 。 2013年董某入职甲公司 , 签收《员工手册》 。 手册约定乙方在原告任职期间 , 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规章、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除履行职务外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 本手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参展参观客户资料和名单、展会会刊资料、媒体策划方案、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资料 。
员工离职时拿走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使用,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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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董某离职 , 离职后出资成立乙公司 , 乙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 董某是该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董某将甲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带到乙公司用于该司的经营 , 乙公司与这些客户达成多笔交易 。 甲公司以董某、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 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
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案件审理期间 , 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 , 对乙公司电脑里的相关文档进行了证据保全 , 电子文档包括乙公司的参展客户名单 , 详细记载有关客户的名称、地址、业务负责人姓名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乙公司电脑中的资料不属于同行业普遍知悉的信息 , 从其他渠道也不易获得 , 是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积累形成的特定化客户资料 , 具有秘密性 。 这些客户信息、经营信息反映了甲公司的营销渠道和具体客户的消费类型、具体的参与人员及联系方式、交易价格 , 是甲公司稳定客户群、开拓市场、参考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 具有实用价值 。
员工离职时拿走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使用,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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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已阅读签收员工手册 , 表示愿意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 可以认定甲公司已经采取了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 , 因此前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乙公司与甲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 , 乙公司也应该知道董某曾在甲公司任职 , 其仍使用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与甲公司进行竞争 , 并成功地与甲公司客户达成交易 , 获得商业利益 。 董某、乙公司已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 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 停止侵权行为 , 删除关于甲公司客户资料和销毁所有记载甲公司客户资料的纸质文件 , 在甲公司的涉案客户信息资料已为公众知悉之前 , 不得以任何目的、形式使用 。
法律和法院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个月的1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 客户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 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 。
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以及最新规定 , 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作为公司 , 建议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 , 约定员工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 明确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 , 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不得有哪些行为 。
对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 , 可以在其离职时设定合理期限的脱密期 , 并且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其他与本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业务范围相同、相近或类似的公司任职或者出资成立此类公司 , 但需要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 一旦违反 , 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 诉讼时可以将新公司与员工列为共同被告 。
员工离职时拿走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使用,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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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劳动者 , 如果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那么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和忠实勤勉义务 , 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或者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公司任职 , 也不得出资成立此类公司 , 更不能将所知晓的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交易机会等泄露使用 。
如果职位并非董、监、高且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约定 , 那么需要依约遵守 。 但是如果不幸成为被告或者不知道案涉信息为商业秘密 , 可以从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已经被公众知悉、不具有实用性、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等角度进行抗辩 , 主张不属于商业秘密 。
【员工离职时拿走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使用,公司该怎么办?】来源:槐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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