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银行购买高风险理财亏21万,判银行赔颠覆刚性兑付原则?

北京王大爷在银行购买了50万元的银行代理基金 , 在赎回时亏损了21万元 , 将代销的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 银行会怎么判呢?
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 , 在银行购买理财时的风险揭示:理财有风险 , 投资需谨慎 。 特别是资产管理新规出台以后 , 明确了理财产品和理财投资不再刚性兑付和保本保息 , 不再进行资金池管理 , 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所有的理财产品都有风险 。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反复强调:商业银行在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时应该充分揭示风险 , 并要求执行“买者自负”原则 。
今年以来 , 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一定的浮亏潮 , 先是招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一款低风险收益(R2)理财产品近一个月实现的收益达到-4.42% , 从而拉开了银行理财产品亏损连连的序幕 , 短短的不到20天的时间 , 银行理财产品已经从一只浮亏发展到近400只浮亏 , 很多人提出银行理财出现的浮亏潮让我们如何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更是让人感受到被人们多次喊出的“理财有风险”的大狼终于冲了出来 , 其来势的凶猛才是让人始料不及的 。
但人们自愿购买的理财产品如果出现亏损真的完全由自己负担吗?销售机构特别是银行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是不是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理财产品出现风险 , 购买者都必须“风险自担”即“买者自负”呢?这是不是就是资产管理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的本质和结果呢?大家一般情况下肯定认为结果是必然的 。
第一 , 王大爷购买50万元的银行代理基金亏损21万元被判决银行赔偿 , 背后是一大原因
最新报道 , 北京王大爷在一家银行购买了50万元的银行代理基金 , 赎回时亏损了21万元 , 王大爷将银行诉至法院 , 索赔损失21万元 。 10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大爷的诉求 。 这是为什么呢?是不是银行骗大爷购买没有说清楚呢?实际上也不是 。 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的原因是:2016年7月王大爷去银行存退休金 , 看到银行代销基金产品的宣传 , 便向银行的客户经理咨询有没有适合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 。 这一点银行没有过错 , 是大爷主动提出购买 。
客户经理对王大爷做了风险评估 , 王大爷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 从流程上银行也没有过错 。 通过问卷结论 , 银行对王大爷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 王大爷根据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 , 购买了一款基金50万元 。 一年后赎回时本金亏损21万元 , 只能赎回29万元 。
王大爷及女儿认为该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 , 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的品种 , 不符合王大爷的风险评估结果 。 在与银行交涉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 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 。
本来 , 被告银行认为 , 银行工作人员已向王大爷介绍了该基金的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 王大爷本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等单据上签字确认 ,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王大爷应当认定其已知悉相关风险 , 风险损失应该由购买者自行承担 。 银行已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 不应对王大爷的损失承担责任 。
但最终法院却支持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 这是为什么呢?出现这一后果的原因只有一条:即银行在向王大爷代理销售基金时 , 没有遵从销售适用性原则 。 即将不适合的产品销售给了购买者 。
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 , 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 所有的规定坚持了理财产品“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去通道、非标不能期限错配、净值化等”五大核心要点 ,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打破刚性兑付即买者自负 。 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原则 , 资产管理要健康发展 , 真正做到打破“刚兑” , “买者自负”固然重要 , 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切实履行“卖者尽责”更重要 。
监管部门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 , 应尽的适当性义务予以规定 , 其中重要的一点即了解客户的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 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
银行之所以要赔付王大爷的损失 , 恰恰在于银行销售时违背了适用性原则 。 王大爷是典型的稳健型投资者 , 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王大爷除了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外 , 并没有任何其他投资经验;说明投资经验欠缺 。
二是去银行存的是退休金 , 说明投资风险能力不强 。
三是在评估问卷中明确“保守投资 , 不希望本金损失 , 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 , 不适合本金损失的投资;
四是在评估问卷中 , 投资的目的项下王大爷的选项为“资产稳健增长” , 也表明是稳健投资类型 。
五是在评估问卷中“您的投资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 , 您会呈现明显的焦虑”项下 , 王大爷的选项为“本金10%以内的损失” 。 可见 , 并不适合风险投资 。
综上所述 , 王大爷是典型的稳健型投资者 , 银行给王大爷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 虽然有偏高的嫌疑但也能说得过去 。
那么 , 银行销售给王大爷的基金产品到底适合不适合王大爷投资呢?这是双方矛盾的焦点:
王大爷一方认为 , 银行在明知王大爷为稳健型投资者的情况下 , 仍将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给王大爷 , 明显与王大爷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及评估结果不符 , 违背了理财产品的适用性原则 , 银行应该赔偿王大爷的投资损失 。
银行提出涉案基金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 王大爷在《须知》和《确认书》上签字 , 并且手写有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的内容 , 表明其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
最终 , 法院认为 , 基金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载明该基金为中高风险 , 银行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王大爷出示基金合同及招股说明书 , 王大爷的签字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 最后判决:对于王大爷基于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 , 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
简单地说 , 即使是投资者主动购买的理财产品 , 如果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的风险等级 , 就表明这一款理财投资产品不适合这一投资者购买 , 如果银行或者金融代理机构明知道投资者与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不符合 , 仍然进行了销售 , 最终如果亏损超出了投资者的风险能力 , 代理机构可能会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
第二 , 曾经发生过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造成损失银行赔偿的案例 , 原因同样只有一个
实际上 , 这次的王大爷案例已经不是银行赔偿理财投资者损失的第一例 , 更不是唯一的一例 , 此前 , 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就赔偿过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损失 。
2020年5月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披露 , 基民王翔于2015年购买价值96.6万的理财产品 , 3年后巨亏57万元 , 法院最终判处建行恩济支行赔偿原告王翔损失576481.95元 , 除此之外 , 以本金96.6万元为基数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 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8日止;以576481.95元为基数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 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 自2018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不仅银行赔付了理财产品的损失 , 还要支付理财期间和诉讼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判决的依据是 , 在王翔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 , 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 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 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 。 建行恩济支行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由王翔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 据此可以认定 , 建行恩济支行主动向王翔推介该基金 , 存在重大过错 。
另一案例是徐某某购买的平安银行代理的一款资产管理计划产品 , 由于形成亏损而认为平安银行未尽到风险提示及适当推介义务 , 因此起诉要求平安银行赔偿736174.64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律师费用 。 一审法院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 而二审法院在2018年10月18日做出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10日内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7234.93元 。 判决的依据是:平安银行并未以充分、必要、显著的方式向徐某某揭示15号资管计划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的特殊性和具体体现 , 其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瑕疵 。 平安银行对15号资管计划的不适当推介与徐某某的经济损失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也就是说 , 平安银行在推介15号资管计划时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瑕疵 , 最终酌定平安银行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20%的经济损失 。
上面的三个案例完全颠覆了此前大众对于“基金投资自负盈亏”的惯常认知 , 更颠覆了银行认为应该买者风险自负后果的常规做法 。 最核心的一点就是:在理财产品和投资销售时 , 卖者是否尽责?如果卖者没有尽责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是问题的关键 。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指:“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 , 以了解客户、了解产品或服务为基础 , 引导投资者正确认知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指标、投资目标、从业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宗旨为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 , 需要了解客户适当;了解产品或服务适当;推介适当;风险揭示适当 。 这四大要素对理财投资产品销售过程中代理机构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否则就有可能要承担损失责任 。
【老人在银行购买高风险理财亏21万,判银行赔颠覆刚性兑付原则?】无论是王大爷的案例还是建设银行、平安银行两大案例 , 都表明一个现实:买者自负并不意味着银行没有责任?买方自负的前提是“卖方尽责” 。 否则 , 卖方就有可能承担由卖方程序违法造成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造成的理财产品亏损损失 。 (麒鉴)
老人在银行购买高风险理财亏21万,判银行赔颠覆刚性兑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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