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为毒贩“打工”获刑十年 这样的“工”打不得
【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为毒贩“打工”获刑十年 这样的“工”打不得】中国法治河南讯(张峰利通讯员潘爱英)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51年 。 2014年 , 其在家无所事事 , 受其表兄雇佣伙同他人利用假病历、假身份于2014年到黑龙江某医院套购盐酸哌替啶片4760片 。 在套购期间同伙落网 , 其潜逃 。 于2020年4月被山东省莱州市夏邱派出所抓获归案 。 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受他人雇佣非法套购盐酸哌替啶片牟利 , 数量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 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又系初犯 , 可从轻处罚 。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 遂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法官提醒:近年来 ,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利不择手段 , 雇佣癌症病人到医院套购“精麻”药品用于出售 , 被告人“好心”帮亲戚的忙同时挣取工资而获刑的案件时有发生 。 请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知法、守法 , 在医院采取非法手段套购国家管制类药品牟取非法利益 ,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 这样的“工”打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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