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封堵“专利减刑”漏洞:一度成违法减刑捷径,最高法全面收紧

违法|封堵“专利减刑”漏洞:一度成违法减刑捷径,最高法全面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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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朱远祥 图
“纸面服刑”案的曝光近期引发广泛关注,其中引出的违法保外就医、购买或假冒专利减刑等问题引人思考。澎湃新闻采访梳理发现,专利减刑制度经历的从宽松到规范的过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的“纸面服刑”7年案中,因杀人入狱的内蒙古罪犯王韵虹经违法保外就医,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结婚、生子、旅游、工作一样都没有落下;而更早前,王韵虹从无期徒刑“一步到位”减刑到有期徒刑15年,也系通过购买专利获得立功而得以实现。
多年后查明的真相显示,一些监狱里的“发明家”,原来是假的。
购买或者假冒专利谋求减刑这一操作,在广受关注的云南孙小果案中也曾被揭露过:2009年11月,孙小果非法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被认定为重大立功,减刑2年8个月。
相似的是,两起案件的减刑均有家人及监狱公职人员的里应外合。他们的套路是:利用发明创造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的法律规定,通过购买或运作,将不是自己的发明申请为专利,然后申请大幅减刑。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澎湃新闻梳理的20余个非正常专利减刑案件显示,技术含金量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成为罪犯谋求大幅减刑的首选。
多名法律专家向澎湃新闻介绍,“专利减刑”制度运行30余年来,经历了从宽松甚至滥用,到全面收紧的过程。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认定为重大立功的大门彻底关闭。
但若想杜绝专利立功减刑过程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尚需在刑罚执行方面建立细致严密、便于操作的制度和规范,并接受广泛监督。
专利减刑往事:赤峰原市长以11项专利申请减刑失败
对于“专利减刑”,王韵虹服刑的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并不陌生。
在王韵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2009年,一名曾经身份“显赫”的罪犯被关进了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曾经的正厅级领导干部。
2009年8月13日,徐国元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两年后,关于徐国元的减刑申请提交到了自治区高院的案头,一同提交的还有其服刑两年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11项实用新型专利证明。
贪官服刑改造两年,一转身,成了成果丰硕的“发明家”。
通常来说,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按2009版《刑法》,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当年5月1日起实施)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当时,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以徐国元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为由,报请监狱管理部门审查后,提请自治区高院对徐国元减为有期徒刑15年。
从死缓减到有期徒刑15年,这样的减刑幅度申请,并不多见。11项实用新型专利,是主要砝码。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将徐国元减刑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披露。在案件的审查中,关于徐国元的立功与减刑问题,监狱、检察与法院出现了观点分歧。
违法|封堵“专利减刑”漏洞:一度成违法减刑捷径,最高法全面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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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3辑)》。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谭君图
争议的焦点是:徐国元11项专利发明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实用性,以及将实用新型专利认定为“重大立功”是否适宜。检察机关认为,徐国元被授予11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意减为有期徒刑,但应降低减刑幅度。
《刑法》第78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6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即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内蒙古自治区也曾出台相关规定,将实用新型发明纳入“发明创造”范围中,即实用新型专利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但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审理这起减刑案时,否决了“重大立功”。
法院经过开庭、调查,发现了多个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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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第一监狱。 内蒙古监狱微信公众号 图
全面收紧:“专利减刑”套路案纠正多起,多人被收监罪犯申请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算重大立功?对于这一争议问题,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收紧了关卡。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四)明确:“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王甫认为,仅将“发明”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使得这项减刑规定在“质量”方面有所保证。但是,仅靠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不能杜绝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里外勾结购买专利减刑的情况,若想杜绝专利立功减刑过程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尚需在刑罚执行方面建立细致严密、便于操作的制度和规范。而且,严格执行与广泛监督缺一不可。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近两年,随着政法机关开展的教育整顿、自查自纠等一系列举措,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各地已有多起利用假冒、购买专利立功减刑的案件获得纠正。在这些案件中,有多名服刑罪犯当年一减就是3年,实现了提前刑满释放,而在被查后再次收监服刑。
其中,对甘肃临夏监狱“专利减刑”窝案的查处是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13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发布三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三名罪犯违法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大幅减刑的内幕。
因涉及曾震动一时的兰州铁路局原总会计师张宁挪用数十亿元巨额公款案,甘肃一家投资公司的股东嵇魁2006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后河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08年1月23日,嵇魁被交付甘肃省临夏监狱执行刑罚。
上述裁定书显示,2009年9月28日,临夏监狱以罪犯嵇魁、杨龙自主开发“监狱罪犯管理教育”专用软件为由,未经甘肃省知识产权管理局确认,给予罪犯嵇魁立功一次,并据此于2010年5月25日提请减刑,同年6月23日临夏州中院对嵇魁裁定给予最高幅度减刑3年;2012年6月4日,临夏监狱又以罪犯嵇魁获得三项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为由,未经甘肃省知识产权管理局确认,未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给予嵇魁重大立功一次,并据此于2012年6月19日提请减刑,同年6月29日临夏州中院再次对嵇魁裁定减刑3年。
两次减刑便达6年,加上此前还减刑一次,共三次减刑后,原本被判15年的嵇魁只服刑不到7年,于2013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直至多年后的2019年,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两次减刑违反了我国刑法、最高法司法解释及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向白银中院提出纠正意见。2019年3月1日,临夏监狱决定撤销嵇魁的“立功、重大立功”。
白银中院经审理后,对罪犯嵇魁的两次3年减刑分别变更为减刑1年。由此,已经出狱的罪犯嵇魁需继续服刑4年。
上述裁定书显示,与嵇魁一同申请专利的罪犯杨龙,也因立功曾于2009年12月10日被减刑3年,经过纠正,已刑满释放的杨龙需继续服刑2年;另一名曾与嵇魁一同申请专利的罪犯王强也曾因立功减刑2年,被纠正为减刑1年。
违法|封堵“专利减刑”漏洞:一度成违法减刑捷径,最高法全面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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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监狱民警正在进行廉政考试。临夏监狱动态微信公号 图
澎湃新闻搜索媒体公开报道发现,2019年至2020年,临夏监狱已有多名民警被查、被判。多名监狱民警被法院认定,在服刑罪犯监管改造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罪犯本人及家属好处,徇私舞弊为多名罪犯报请减刑;与服刑罪犯形成利益团伙,在监狱内非法传递手机、现金、银行卡、香烟等违禁品牟利,导致监管秩序长期混乱。“说到底,这仍然是一个司法腐败问题。在程序上,要加强监督,对用于减刑的专利进行公开宣告;在审理上,就专利是否为罪犯本人独立进行创造作出认定,防止私相授受的勾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说,应该注意到,专利本身只是刑法减刑条文中“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一种表现形式,实质上应当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才构成重大立功及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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