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重要公告,11月1日起施行( 二 )


第六条?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 , 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 不得免税 。
第七条?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八条?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 , 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 , 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采访人员:邵长春
值班主任:戎海
值班总监:袁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重要公告,11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唐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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