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浦发银行80后女客户经理替父隐瞒犯罪所得超6400万!法院判了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9日电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 ,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户经理高思丛 , 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 , 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 并处罚金40万 。
中新经纬|浦发银行80后女客户经理替父隐瞒犯罪所得超6400万!法院判了
本文图片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高思丛 , 女 , 31岁(1989年2月11日出生)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户经理;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掩饰、隐瞒其父犯罪所得钱款超6400万
9月25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至2018年 , 高思丛之父高某1(另案处理)多次让被告人高思丛收取、保管巨额钱款 。 被告人高思丛在明知高某1系国家工作人员 , 且巨额钱款系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况下 , 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 , 掩饰、隐瞒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6410余万元 。
其中包括: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 , 高思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 , 以高某1之友赵某1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 。 在高某1多次将共计人民币810余万元现金交其保管后 , 高思丛以赵某1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 , 或者通过银行ATM机将巨额现金存入上述银行账户 , 后以赵某1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 , 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
2015年7月至9月 , 高思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 , 以亲属梁某、韩旭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 , 使用上述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帮助高某1收取人民币1600万余元 , 并进行股票交易 , 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
2017年1月 , 高思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 , 采取以他人名义开设手机号码用于专门联系等隐蔽手段 , 帮助高某1收取人民币1000万元现金 , 将其中人民币400万元现金按照高某1的指示转交给他人 , 剩余人民币60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车辆及转移至外省亲属家存放 , 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
2017年10月 , 高思丛按照高某1的指示 , 以其和高某1实际控制的北京弘九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帮助高某1收取人民币3000万元 , 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股票交易 , 对高某1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掩饰、隐瞒 。
案发后 , 高思丛的亲属向办案机关退缴人民币602万余元 。
一审法院认为 , 高思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 ,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高思丛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高思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 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思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
不服一审判决 , 二审请求减轻处罚被否
高思丛的上诉理由为: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 一审判决对其判处的罚金刑过高 , 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
对于高思丛辩护人所提到的高思丛具有“准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 , 高思丛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 , 其到案前 , 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600余万元的基本事实 , 其到案后主动交代的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系同种犯罪 , 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高思丛不构成自首和“准自首” 。
对于高思丛辩护人所提高思丛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卷宗中没有高思丛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 一审判决已认定高思丛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 , 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
【中新经纬|浦发银行80后女客户经理替父隐瞒犯罪所得超6400万!法院判了】此外 , 对于高思丛及其辩护人所提高思丛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 , 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 希望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 经查 , 辩护人所提高思丛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情节已被一审判决确认 , 并作出对高思丛从轻处罚的判决 , 根据高思丛犯罪的事实 , 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 。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 高思丛没有新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 亦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 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 , 综上 , 高思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采纳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 高思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 ,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且系情节严重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高思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
一审法院根据高思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驳回高思丛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中新经纬APP)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