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天正式开罚!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日实施
2020年10月9日起 , 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天正式开罚!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日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文章插图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自2020年10月9日起 , 单位超过规定期限24个月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或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 , 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且未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 , 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应处1万元罚款 。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 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24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以及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 , 在两年内再次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 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 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 , 统一编制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 并针对不同类别违法行为 , 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 明确行政相对人可申请缩短的公示期限和办理流程 。 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
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 , 管理中心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 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
消息综合于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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