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前沿|内蒙古一官员为撤回举报信承诺给对方600万 曾要求行贿人购买女士包包、钻石项链( 二 )


3、2008年至2010年期间 , 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张某2的请托为其在赤峰市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姜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张某2承揽了赤峰市罕山街绿化工程、赤峰市三完小门前绿化工程等项目收受张某2送予的款物共计239.4108万元 。 其中2008年11月份张某2和其前妻勾某某(就是因为输了官司而举报姜惠君的人)以被告人姜某外甥孟某1名义在北京购买了开泰东里小区××号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134.9398万元后将该房屋赠送给被告人姜某 。 张某2、勾某对该套房进行了装修支付了79.0710万元的装修款 。 此外姜某收受张某2多宝阁一对、茶台茶椅一套、笔筒一个、花瓴一对、屏风一个、书法两幅、巴西花梨木书柜一套等8件物品(价值共计25.4万元) 。
4、2008年至2010年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1的请托 , 为该公司在赤峰市新区承揽的道路、排水、桥梁、经济适用房小区配套设施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收受赵某1送予的人民币50万元 。
5、2008年至2011年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杨某2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赤峰市新区承揽的道路维修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收受杨某2送予的人民币18万元 。
6、2008年至2011年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大地房地产公司原董事长闫某1的请托为该公司挂靠北京同人园林绿化公司在赤峰市新区承揽的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收受闫某1送予的人民币40万元 。 闫某1在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各送给姜某拾万元人民币 , 共计40万元人民币 。 姜某为闫某1协调拨付了工程款 。
7、2012年底时任赤峰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黄某1请托办理该公司承揽的松山区向阳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性质变更事宜收受黄某1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 2013年1月姜某向黄某1提出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相关费用需150万元黄某1让其儿子黄某2给姜某提供的于某银行卡中打入人民币150万元 。 这个于某 , 是姜惠君当时的司机 。 在姜某的协调下 , 上述这块土地使用性质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 , 但变更土地手续不需要个人花钱 , 在市国土局的协调下 , 最终由自治区政府批复 。
8、2017年10月时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宁城县原国土局副局长陈某1的请托将陈某1调至××旗国土资源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3月姜某收受陈某1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 证据证明:2017年3月 , 时任赤峰市宁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陈某1找到姜某 , 让姜某帮忙从宁城县国土资源局调到离他家翁牛特旗近一点的地方工作 。 2017年10月 , 姜某通过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 , 调整陈某1为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9、2017年至2018年时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巴林左旗国土资源局干部张某4的请托将张某4调整至赤峰市××局不动产中心红山区分机构工作收受张某4送予的人民币15万元 。
10、2017年至2018年 , 时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巴林左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梁某的请托将梁某任命为××旗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收受梁某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
11、2017年时任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润峰土地大厦有限公司经理杨某1的请托并承诺为杨某1办理润峰大厦土地性质变更事宜2019年3月份姜某让杨某1从北京给他买个女士包杨某1从北京国贸商场爱马仕专卖店购买了一款“爱马仕”品牌女士皮包(价值共计6.78万元)送给了姜某 。 但因为润峰土地大厦遗留问题过于复杂 , 很难办理 , 姜某一直也没有找到好的办法 , 至今未办成 。
12、2018年1月 , 时任赤峰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姜某受付某的请托为付某挂靠邢台兆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赤峰市××旗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子项目(补充设计)的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 , 收受付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
13、2019年3月 , 时任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丁某的请托并承诺为丁某办理河道采沙许可证 , 收受丁某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 。 最终结果的是 , 姜惠君还没协调办理就被专案组留置 。
14、2019年4月时任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姜某受赤峰市西拉沐沦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的请托办理该公司煤矿整合事宜收受岳某送予的人民币30万元 。 2019年5月岳某按照姜某的要求购买了四条钻石项链(价值共计23.1524万元)送给姜某 。 岳某按照姜某的要求 , 还送给姜某四条钻石吊坠项链 。 证人王某5证言:2019年6月4日 , 姜某让王某5在他的办公室里找到装有钻石项链的四个首饰盒并带往呼和浩特机场 , 最后由于姜某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 , 未交到姜某手上 , 王某5将项链带回单位保存在单位保密柜 。
最终 , 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 , 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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